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律師服務費
職業代理費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費用制度》內的當事人之訴訟費用及職業代理費來補償勝訴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例如:惡意訴訟、第57/94/M號法令第25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典》第565條第2款的情況等。
- 無效爭辯
- 遺漏審理
- 審判權終止
1. 法院在審理所有的構成訴訟標的的問題是,可能處於經濟原則,尤其是在眾多嫌犯提出相同問題之時,無需一一審查所有的問題,在審查了一個嫌犯提出的相同的問題之後,也就表示其他問題都得到解決,或者,如阻卻故意的問題,法院明確決定了嫌犯行為存在故意,是否阻卻故意的問題已經沒有必要了。
2. 異議人提出合議庭判決因陷入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的無效的問題,意味著異議人意圖合議庭再次審理本來屬於訴訟標的的實質問題,它並非可以提出爭辯的判決書的無效的事宜,因為對此問題的審理,中級法院合議庭在作出判決之後就在沒有了對構成訴訟的實質問題的審判權,而其可以審理的問題也僅限於筆誤、含糊不清或多義,甚至形式上的錯誤,並且合議庭作出的改正也僅限於不實質變更判決的實體內容。
量刑
倘原審法庭對嫌犯的量刑並非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會介入更改之。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勒索罪 法律定性
- 共同犯罪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民事請求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在本案中,上訴人伙同其他嫌犯為了讓被害人向彼等支付相當巨額的金錢,借故向被害人借取港幣500萬元,佯稱用作購買被害人的公司股份,但當被害人拒絶時,上訴人等人卻以令被害人感到害怕的言詞相逼,其後更以家人的人身安全相要脅,迫使被害人就範。對於被害人而言,家人的人身安全對於被害人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從一般社會觀念上講,家人的安全同樣應視為重大利益。上訴人等以此要脅被害人向彼等支付相當巨額的金錢顯然應視為“以重大惡害相威脅”。原審判決認定此事實實屬正確。
4. 根據原審法庭認定之事實,包括錄音資料和涉嫌人丙 XX中發現的訊息內容,都能顯示出上訴人在本案中是“指使者”的角色,其在本案中的行為對於勒索被害人具有決定性作用。原審法庭在分析證據的基礎上,認定其以直接共同正犯的身份構成《刑法典》第215條第2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勒索罪」的法律定性完全正確。
不提出爭執,視為已承認的事實
催告
遲延利息
《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及第2款的規定,對於被告不提出爭執的事實,視為已承認的事實,且根據《民法典》第351條第1款的規定,具有完全證明力。
催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告知行為,並可以司法或非司法方式為之(見《民法典》第794條第1款)。
案中已證事實證明原告在提交起訴狀前,已多次要求被告清償欠款但不果,由此可見,在提交起訴狀之日前,原告已對被告作出非司法催告,從而原審法官裁定自提交起訴狀之日起計算遲延利息並無不當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