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89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過重

      摘要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上訴人於本案中被科處的刑罰是超過3年徒刑,不符合《刑法典》第48條緩刑的形式要件,繼而無需討論緩刑的另一實質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21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嫌犯及輔助人的聲明,又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相關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11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82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在本案中,原審判決對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的理據是建基於第一嫌犯和證人的聲明指出上訴人曾箍著第一嫌犯的頸部。首先,我們並不質疑原審法院不採信上訴人的辯解,因為這是受法官自由心證原則所保障的。但是,在欠缺實質證據支持下,原審法院認定了控訴書第4條(關於上訴人攻擊第一嫌犯的部分)、第9條之事實,從而結合其他控訴事實判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這便顯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時得出了違反一般經驗且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明顯構成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規定的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2/2024 829/2024/A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行政行為的效力中止
      –紀律處分
      –公共利益
      –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而不成比例之損失

      摘要

      1.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及第121條第1款規定,批准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取決於下列要件之同時成立:1) 被針對的行政行為具有積極內容(或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份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份);2) 預料執行有關行政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3)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以及4)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2. 卷宗所牽涉的標的屬紀律處分性質之行為者,根據《行政訴訟法
      典》第121條第3款之規定,只須證明其他要件的符合而無須具備同一條文第1款a項所指之要件,即可准許中止其效力。
      3. 端莊義務,是指採取能表現、反映和提高職務尊嚴,以及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聲譽和形象的態度及行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92條第2款第14項規定,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作出任何可構成刑事或輕微違反的不法行為,構成對端莊義務的違反。
      4. 當某一保安部隊人員作出刑事不法行為,因而被認定違反其負有的端莊義務時,有權限實體對其科處紀律處分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在於透過該等處分所能對行為人帶來的糾正,以及對其他保安部隊人員所帶來的警示作用,以確保人員的紀律、守法意識及行為標準,從而保護部門的良好運作、聲譽和形象,使公眾對部門的所具有的信心得以重建。
      5. 若認定中止紀律處分的效力將對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則不應批准有關聲請。
      6. 為著《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效力,聲請人有責任具體指出並證明其主張的較嚴重而不成比例的損失,以供法庭作出有關衡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