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24 826/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24 323/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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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24 29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期屆滿及刑罰之消滅

      摘要

      在本案中,上訴人的假釋期至2024年1月16日止,且在假釋期間並未出現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行為規則又或不依從重新適應社會計劃之情況。原審法院作出被上訴之批示之日為2024年3月18日。此時,毫無疑問,假釋期已滿,宣告刑罰消滅的法定事由(條件)也已具備。因此,在假釋期滿時,且無法定阻礙事由時,法官閣下應即宣告刑罰消滅,而不是以非法定事由推遲作出決定。因此,原審法院的批示應予以廢止。

      另一方面,經分析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在假釋期間並未出現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行為規則又或不依從重新適應社會計劃之情況,而由於假釋期已屆滿,本院根據《刑法典》第59條及第55條規定,宣告對上訴人所判處的刑罰消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24 22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結論性事實
      - 詐騙罪的認定
      - 從犯
      - 量刑規則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法院在認定事實所運用的自由心證實不能質疑的,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事實是指生活的事件,可以作為調查的對象、證據證明的對象。經調查後,我們可以對該等事件直接作出“是”或“否”、“有發生”或“沒有發生”的回應;結論性事實則不能透過證據調查直接獲得答案,是透過對具體事實進行解釋或判斷後得出的結論。
      5. 詐騙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而非交易的真實性,而作為一個實害犯的罪名,其客觀構成要件具有雙重相關客觀歸責(duplo nexo de imputação objectiva)的特點,不但需要確認行為人“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且要確認因此行為而導致“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6. 正犯和從犯是參與犯罪的兩種行為。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主要參與者,而從犯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參與者。
      7.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5/2024 24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依據
      - 特別減輕

      摘要

      1. 原審法院已清晰說明了量刑方面的理由,亦特別提及了嫌犯的認罪態度以及賠償行為,亦將這認罪態度及行為反映在具體量刑上。因此,原審判決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及第356條第1款的規定情況,已履行了理由說明的義務,不存在助理檢察長所提及的問題。

      2. 上訴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總額為港幣1,813,580元,而其彌補金額僅為港幣533,204.07元,約為總損失額的30%,被害人的損失大部份未能得彌補,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