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異議反對執行
- 事實爭執
- 善意履行債務
- 提出異議時應遵的時限原則和集中防禦原則
摘要
原審法官主要依據卷宗的書證及證人的證言來對爭議事實作出判斷。然而,該等證據並不屬於具有約束力的法定證據,即對於認定受爭議的事實並不具有完全證明力。
既然這些證據方法不具有約束法官必須採信的效力,那麼法官便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58條規定,對證據進行自由評價,包括自由評價文件內容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
結合案中證人的證言,本院認為原審法官對調查基礎內容事實所作的回答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當中並無不當之處。
上訴人明知開出收款人為六名被異議人姓名的本票可能會使這六名被異議人難以收到有關賠償,但仍然選擇開出有關本票,這顯然違背了善意。
異議聲請書相當於普通訴訟程序內的答辯狀。作為異議人,上訴人應在異議聲請書中提出所有異議的理由,否則便違反了提出異議的時限原則和集中防禦原則。
由於上訴人提出的所謂“抗辯”不屬於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範疇,因此原審法官未對上訴人在法律陳述中提出的問題進行審理,這一做法是正確的。
主題
- 事實事宜的爭執
- 自由心證
- 經驗法則
- 不當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