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2/2024 686/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醫學觀察
      衛生當局書面命令
      第2/2004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要求
      違反防疫措施罪
      第2/2004號法律第30條第2項和第14條第1款第1項

      摘要

      在本案中,並無任何關於澳門衛生當局具體以書面命令(並附上此等命令的理由)上訴人接受醫學觀察的決定,這便不符合第2/2004號法律(現行條文)第14條第2款的要求,故上訴庭得直接改判上訴人並沒有犯下原被指控的該法律第30條第2項和第14條第1款第1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違反防疫措施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2/2024 473/202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摘要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2/2024 446/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
      - 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之犯罪
      - 結論性事實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摘要

      1.第16/2021號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規定:以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作為決定性動機而虛偽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辦理相關申請手續者,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2.該法條之規定所處罰的並非是虛偽的婚姻、事實婚、收養或勞動合同等民事不法行為本身,而是藉由該等行為而向本澳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之申請手續的行為。故此,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1)實施了虛偽的結婚、事實婚、收養或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
      2)存在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決定性動機;
      3)上述虛偽行為實際上被用作向本澳當局要求實現應予譴責的目的,即以虛假的方式申請居留許可或特別逗留許可。
      3.當行為人具有使他人或本人取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動機,且以此動機為出發點,設立了虛偽的婚姻、事實婚、收養或勞動合同,但倘未實際以虛偽的關係為由、向澳門當局辦理居留許可或逗留特別許可的申請手續,仍不能構成該項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2/2024 416/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2/2024 2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理由說明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競合刑罰時作出了“扼要但盡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 結合先前相關裁判的量刑依據,也可以看出在本案中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整體而言,原審法院已根據案中相關判決證明書考慮了上訴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具體事實,同時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54條規定聽取了上訴人的聲明。這表明原審法院是根據《刑法典》第71條所規定之“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作出的決定。

      2. 經分析被上訴之裁判,該裁判是以先前裁判認定的事實作出的決定,符合“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的法律規定,因此不能說被上訴之裁判欠缺事實基礎。因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