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國務院關於珠海和澳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覆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轄範圍
在關閘邊檢站以另一套個人身份資料的證件接受查核
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不經出入境管控入境罪
第16/2021號法律第80條第1款
摘要
1. 根據原審既證事實,嫌犯在2022年2月16日經關閘邊檢站進入澳門,並在該邊檢站接受查核。
2. 按照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覆(國函(2001)152號),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用於興建澳門特別行政區新邊檢大樓配套設施的地段,由國務院同意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
3. 嫌犯進入澳門關閘邊檢站內的行為,已等同於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轄範圍內,此點便足以構成「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節。
4. 嫌犯在事前已親身接獲治安警察局擬對其採取禁止入境澳門一年的安全措施下,用了另一套個人身份資料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出現在澳門關閘邊檢站內接受查核,其此行徑顯然是逃避治安警察局在關閘邊檢站對其入境身份的管控,因此上訴庭直接裁定嫌犯除了已被原審庭判處的第16/2021號法律第76條第1款所指的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外,也以正犯身份、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原被檢察院控訴的一項第16/2021號法律第80條第1款所規定懲處的不經出入境管控入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