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國務院關於珠海和澳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覆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轄範圍
在關閘邊檢站以另一套個人身份資料的證件接受查核
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不經出入境管控入境罪
第16/2021號法律第80條第1款
1. 根據原審既證事實,嫌犯在2022年2月16日經關閘邊檢站進入澳門,並在該邊檢站接受查核。
2. 按照國務院關於廣東省珠海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交界有關地段管轄問題的批覆(國函(2001)152號),澳門特別行政區關閘拱門以北至珠海邊防檢查站原旗樓之間用於興建澳門特別行政區新邊檢大樓配套設施的地段,由國務院同意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
3. 嫌犯進入澳門關閘邊檢站內的行為,已等同於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轄範圍內,此點便足以構成「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節。
4. 嫌犯在事前已親身接獲治安警察局擬對其採取禁止入境澳門一年的安全措施下,用了另一套個人身份資料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出現在澳門關閘邊檢站內接受查核,其此行徑顯然是逃避治安警察局在關閘邊檢站對其入境身份的管控,因此上訴庭直接裁定嫌犯除了已被原審庭判處的第16/2021號法律第76條第1款所指的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外,也以正犯身份、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觸犯了原被檢察院控訴的一項第16/2021號法律第80條第1款所規定懲處的不經出入境管控入境罪。
量刑
倘原審法庭對上訴人的量刑並非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會介入更改之。
- 量刑
- 以罰金代替徒刑
- 緩刑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量刑
倘原審法庭對上訴人的量刑並非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會介入更改之。
- 公開及詆毀罪
- 評論權的範圍
1. 誹謗罪在客觀罪狀方面,包括將一侵犯名譽的事實歸責於他人、作出一個侵犯他人名譽的判斷,或傳述上述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
2. 評論權,在行使時會與名譽權的法益有潛在衝突情況。然而,根據主流見解,此等衝突在法律上可以是毫無意義的,祇要評論權在行使時並沒有逾越評論的範圍便可。
3. 評論的不違法性並不取決於所作評論的實質準確性、恰當性或「真確性」,即使所作的評論的內容並非有理、並非貼切,祇要並無逾越上述評論的範圍,評論仍不屬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