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誹謗罪
- 評論權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在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說,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否則,這種自由是不能被挑戰。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誹謗罪在客觀罪狀方面,包括將一侵犯名譽的事實歸責於他人、作出一個侵犯他人名譽的判斷,或傳述上述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
5. 評論權,在行使時會與名譽權的法益有潛在衝突情況。然而,根據主流見解,此等衝突在法律上可以是毫無意義的,祇要評論權在行使時並沒有逾越評論的範圍便可。
6. 行為人在對事情的評論中使用的明顯對他人的人格以及名譽的詆毀的言辭,如“存有勾當”、“包庇”、“你們之間的勾結”、“呃左個岳母成千萬”“霸埋人層樓”,是超越了一般的行使評論權的範圍。
假釋
本案中,上訴人實施的詐騙罪,是有預謀地實施,故意程度高,不法性及情節均十分嚴重。
上訴人在判刑卷宗的審判聽證開始之前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金額,更是獲得被害人的原諒,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不法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結合其在審判聽證中對所做罪行作出了毫無保留的自認及表達悔意,並在服刑期間一直表現良好,人格演變亦有很大的進步,上訴人的整體情況和人格發展足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威脅,亦不至使公眾在心理上產生無法承受的負面衝擊。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緩刑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過錯比例是審判者價值判斷的結果,與審查證據方面是否有錯誤無涉。
3.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在確定具體刑罰份量時,應對事實和情節作整體考量,依據罪過和刑罰的目的,在法定刑幅之間,確定一個適合的刑罰;而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實質要件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5.結合本案獲證事實、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尤其考慮其之前曾有兩次因交通意外觸犯過失傷人犯罪,而其中一次更令到被害人蒙受90%的傷殘,以及本案發生於另案之緩刑期間屆滿僅兩個月後,足以顯見上訴人重復違反法律,守法意識薄弱,過去所給予的刑罰及徒刑暫緩執行均未能使其汲取教訓,難以令法院得出有利的給予其暫緩執行徒刑的預測結論。因此,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6.另一方面,上訴人作為職業司機,未履行謹慎駕駛義務,造成對他人身體完整性乃至生命的傷害,對公共道路安全,特別是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帶來極大風險,嚴厲打擊、遏制該類犯罪的一般預防之要求甚高。上訴人的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亦損害了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期盼,其刑罰必須足夠反映事實的嚴重性,方能顯示法律對其行為的回應及修補由該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而重建人們的信心。因此,在一般預防犯罪的層面,上訴人仍然不符合給予暫緩執行徒刑的實質要件。
審查及確認外地民事調解書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