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外地法院作出的離婚判令應予以確認。
主題
財產清冊程序;澳門法院管轄權。
摘要
1. 《民事訴訟法典》第16條j項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管轄權審理下列訴訟,但不影響因上條規定而具有之管轄權:旨在終結遺產共同擁有狀況之財產清冊訴訟,只要繼承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始,又或繼承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開始,但死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遺下不動產,或雖無不動產,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遺下其大部分動產。
2. 本案中,儘管按照起訴狀所述,被繼承人去世時之最後常居地為中國內地,而在其去世後一眾繼承人曾就繼承糾紛在中國內地展開訴訟,且內地法院亦曾就部份財產的處理問題進行審理,然而,在未指定待分割財產管理人並聽取其聲明,且待分割財產清單亦未被提交前,案件並未具明顯證據,以顯示被繼承人大部份動產並不在澳門而在中國內地,從而支持澳門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6條j項及第394條第1款b項明顯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此一結論。
3. 由於卷宗資料不足以支持澳門法院“明顯”不具管轄權的情況,財產清冊程序須繼續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