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備註 :根據2024年9月12日的表決結果。
量刑過重
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依照《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結合上訴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等因素,以及結合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本上訴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明顯不足以實現對上訴人所作處罰的目的,故不符合緩刑所設定的法定要件。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犯罪罪數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獲證實之事實在主客觀要件方面均已符合了法律對協助非法出入境及非法逗留罪罪狀的描述,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了各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針對每一名非法入境者,協助者均形成一個犯罪故意。協助者每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非法進入澳門,即對相關法益構成一次侵害。因此,行為人每協助一名非法入境者非法入境澳門,即構成一項「協助罪」。
- 判決書的無效爭辯
- 審判權的終結
- 二審法院的直接判刑
- 統一司法見解的遵守
1. 並非所有的無效理由都可以成為無效的爭辯理由,它必須以不違反實體問題的審判權終結的原則(經《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69條第1款)為限。
2. 異議人已經對合議庭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出了平常上訴,實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3款的規定,將這些理由載入其上訴理由之中,否則,具有濫用訴訟手段之嫌。
3. 合議庭作為第二審法庭,對認定異議人有罪並直接予以量刑,正如合議庭裁判明確說明的,乃根據終審法院所做出的統一司法見解而作出的,並且卷宗已經具有充分的資料可資作出判刑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