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5/2024 267/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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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5/2024 787/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勒遷之訴
      - 合同的情事變更
      - 強行性規定

      摘要

      在訂立合同後,如當初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情事發生顯著變動,法官可以批准變更合同內容(《民法典》第431條)。
      本案被告(承租人)表示其所經營的餐廳生意,因新冠疫情的不斷爆發,市面人流大量減少,生意急速下降。加上澳門政府實施了嚴防嚴控的防疫措施,導致大部分本澳市民都減少外出用餐。
      即使上述情況屬實,本案事實證明被告(承租人)與原告(出租人)於2020年6月簽訂了租賃合同,租賃期為8年。而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時,新冠疫情已經在全球包括在澳門肆虐(這是一項明顯事實,無須證明),所以被告提出的所謂情事變更根本不成立。因為,雙方在訂立租賃合同之時,被告已經知道新冠疫情的存在,相關潛在風險並非不可預見。
      因此,顯然不存在任何情事變更。
      《民法典》第994條明確限制了出租人僅可收取一期租金作為預付,俗稱“上期”,而按金也不能夠超過相當於兩期租金的金額。
      這些顯然是強行性的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出租人利用預付租金和按金對承租人進行不公平的壓制。特別是過高的上期或按金可能會增加承租人租房的門檻,使得一些經濟條件較差的人難以獲得租房的權利。
      由於法律規定租賃關係的當事人不得約定超過相當於兩期租金金額的按金,根據《民法典》第285條的規定,應將有關約定縮減為兩個月的按金,因此被告有權取回一個月的按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5/2024 28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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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5/2024 22/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賠償責任、衡平原則、遲延利息

      摘要

      - 澳門特別行政區僅和土地承批人/被告建立了法律關係;一切因應承批土地所作出的行為,均是針對土地承批人/被告而作出。即使假設該等行為損害了土地承批人/被告的權益,例如無法如期利用土地而導致其需向預約買受人作出賠償,也只能是土地承批人/被告在履行其賠償義務後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追討賠償,而非預約買受人可直接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追討因土地承批人/被告違反與其簽定的預約買賣合同的賠償責任。
      - 只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濫用權利,行為特別惡劣的情況下其才需負上相關賠償責任。
      - 《民法典》第436條第5款明確容許經適當配合後適用第801條之規定,即容許法院當認為賠償金額過高時按衡平原則減少違約賠償金額。
      - 只有是“商業性質的債權”被拖欠時,才適用《商法典》第569條第2款之規定計算遲延利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5/2024 685/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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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