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主題
-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如澳門以外地區的法院所作的裁判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要件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則裁判應予確認。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正當命令
- 連續犯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其中兩名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在欠缺任何法律明文規定被如此要求採樣的人士(如在無合理理由下)拒絕採樣則須負上違令罪的責任的情況下,公共當局人員在對嫌犯作出有關DNA鑑定的命令狀通知時所作出的違令罪名的後果的告誡便無任何法律意義。
3. 在本案中,第二嫌犯雖然犯罪手法相同,侵犯的法益相同,均是文件的真確性,但卻涉及四名人士的文件,未見符合法定的特別減輕罪過的外在情節,不符合連續犯的規定。
主題
法律適用 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及公開及詆毀罪
摘要
上訴人所發佈的相關照片並未侵犯到輔助人及其他相關人士的私人生活及肖像權,其行為並未構成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應予以開釋。
根據本案獲證實之事實,雖然本案中的XX群組並不屬於刑法中規定“社會傳播媒介”,但從某種意義上講,其具有便利散布的屬性,因此上訴人的行為更符合《刑法典》第177條第1款a)項及第174條第1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