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自由裁量權、受羈束的權力
摘要
- 立法者透過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款賦予行政長官(或被授權人)一個自由裁量權,所用的字眼為“得(……)(即可以……)”,換言之,亦“可以不廢止”,這是授予裁量權的典型例子之一。無論作出廢止或不廢止的決定,皆須以謀求公共利益為標準而作出決定。
- 倘行政當局錯誤把自由裁量權當作受羈束的權力,在沒有作出適當裁量下,便宣告司法上訴人們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存有法律適用錯誤,應予以撤銷。
主題
- 《刑法典》第66條c項之特別減輕刑罰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毀損罪
- 量刑
摘要
1.《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任何情節,包括自首、投案、坦白認罪,均不是自動且必然獲得特別減輕刑罰,必須是法院經考慮具體案件的所有情節所獲得之整體印象而得出明顯減輕犯罪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結論,方可適用特別減輕刑罰。
2.面對偵查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第二上訴人基於受傷求救之需要作出的投案及坦承犯罪的行為,未能顯示其真誠悔悟,不足以構成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的情節,亦不足以構成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第二上訴人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規定之情節。
3.在犯罪競合之量刑方面,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二項以上犯罪實際競合者,僅科處一單一刑罰,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之總和,在量刑時,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事實及其人格。所有競合之犯罪事實均一併作為行為人被歸責之犯罪行為進行審查,考慮其整體程度與嚴重性、違反所保障法益的程度、當中是否存在共通或關聯性,以及藉此所反映的行為人之人格、個性及其生活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