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本案中,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及其內提到的證據材料,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原審有罪判決不會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瑕疵。
- 交通意外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嗣後提交之新文件
- 績效獎金
- 年假薪金
- 非財產損害賠償
1.上訴人於上訴狀中提交的文件所發出的時間、文件中所載事實發生的時間,均是在被上訴裁判作出之後,因此,該份文件不能在審理上訴中被考慮。
2.上訴人每年收取的績效獎金,除2020年略低於年薪金之外,均大幅高於其年度薪金總額。考慮到相關銀行發放薪金與績效獎金的實際情況及特殊性,可見,績效獎金與基本薪金一樣,對上訴人而言均構成其重要的“利益”,如非因交通意外受傷而長期缺勤,則上訴人即可能不會遭受此方面的利益損失。
3.上訴人因交通意外而受傷,合共缺勤105天,導致其喪失享受當年度之員工績效獎金的資格;績效獎金屬於上訴人“因受侵害而喪失之利益”,且與本案之交通意外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而,上訴人有權就其所喪失的績效獎金要求被上訴人作出財產損害賠償。雖然在審判聽證完結時,上訴人的僱主尚未有決定當年是否發放績效獎金、如何發放、除了出勤之外有無其他因素影響獎金金額,但不妨礙法院認可上訴人相關的權利,而具體金額,著在執行判決時作結算。
4.上訴人在接受治療期間選擇領放年假,並非上訴人迫不得已的唯一選擇,與涉案的交通意外損害之間並不存在適當的因果關係;其次,上訴人領放15日的有薪年假,其所供職的銀行亦未扣除其該期間的薪金,卷宗中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因領放年假而產生何種的財產損失。上訴人所強調的“無法在該等年假中享受假期以達到促進和維持身心健康、陪伴家人以及發展興趣之目的”,並不屬於財產損害賠償的範疇。
5.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得到一些精神安慰,該等損害賠償旨在向受害人提供“安慰”,讓其減輕損傷對其造成的痛苦或盡可能把痛苦忘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