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惡意訴訟
摘要
- 訴諸法院是澳門《基本法》第36條所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故即使原告放棄訴訟請求或敗訴,也不代表其是惡意訴訟人。為此,需有實質證據證明其在故意或嚴重過失下作出了《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2款所規定之行為。
主題
犯罪前科
居留澳門請求
自由裁量權
摘要
1. 即使根據香港法律及澳門法律上訴人應已獲恢復權利,但曾實施犯罪及因此被判罪判刑仍不失為一犯罪前科,並可作為批准外地人居留澳門的考慮因素的事實性質。
第4/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立法精神是賦予行政長官足夠的自由裁量權,行政長官在考慮法律開列的應予考慮的因素後,只要其行為不偏離其享有自由裁量所依據的立法目的時,則法院不得介入審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