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保險公司
保險計劃的推銷手法
蓄意隱瞞
誤導
投訴
消費者
消費權益的捍衛
誹謗罪
故意
《刑法典》第12條
摘要
一、 上訴人與嫌犯在本刑事卷宗內的爭拗,乃源於嫌犯當初向上訴人任職的保險公司,以書面投訴上訴人在向其推銷保險基本計劃時的手法有蓄意隱瞞和誤導的成份、上訴人的誠信有問題。
二、 由於原審法官已在事實審層面認定了嫌犯寫投訴書的目的是為了爭取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的權益,以希望獲退回已繳付的兩年年費,所以上訴庭亦完全認同原審法官有關認定在本案內並未有充份資料以顯示嫌犯是故意在上述投訴信內誹謗上訴人的看法。
三、 的確,消費者因出於捍衛自身消費權益而作出的投訴舉措,應被視已排除了誹謗的故意。
四、 誹謗罪是故意罪,無故意便不成罪(見《刑法典》第12條)。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觸犯的兩項搶劫罪,每項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七年。上訴人每項搶劫罪被判處兩年三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合共判處三年三個月的實際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因此,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