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假釋
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來澳後夥同他人實施販毒行為,將毒品從珠海帶回澳門交給他人出售。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吸毒及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上訴人在服刑期間曾違反獄中紀律並被處罰。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尤其是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民法典》第854條第1款
免債合同
《民法典》第399條第1款
合同自由的限制
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6條
澳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有利勞工原則
一、 澳門《民法典》第854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得透過與債務人訂立合同而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 然而,根據《民法典》第399條第1款,合同的成就並不代表合同必會在法律層面上產生立約各方期待的效果,因這一切得取決於有否其他會約束或限制合同自由的強制性法律規定。
三、 由於本案涉及勞動法範疇,中級法院得對之適用案發時還生效的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所確立的澳門勞資關係法律制度。
四、 該法令第6條明文規定,「雇主與工作者之間,或有關組織代表之間所訂的一切協議或協定,原則上係被接納者,即使其規定與本法令之規定有異;但其施行對工作者引致之工作條件,較諸本法令所引致者更為有利便可。」;而這條文所指的「工作條件」,根據同一法令第2條d項所下的定義,「係指與雇主及工作者在有關工作,或在提供服務場所之行為及做法有關的所有及任何權利、義務或情況」。
五、 據此,由於勞方在離職前簽署的免除資方債務的合同中所聲稱從資方處收取的金額具體低於勞工事務局認為勞方依法應得的補償金額,該免除債務合同便違反了第24/89/M號法令第6條所亦強制確立的有利勞工原則,勞方對資方的一切依法倘有的債權不會因該合同的訂立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