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11 595/200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11 56/200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醫療事故申訴
      衛生局送外診治委員會
      不批准病人往香港覆診
      重大惡害
      脅迫罪
      濫用職權罪
      偽造文件罪
      瀆職罪
      充份合理跡象
      起訴

      摘要

      一、 由於上訴庭從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去考慮本刑事案案情後,並不認為澳門衛生局送外診治委員會在作出不再批准上訴人往香港覆診的決議時,是受到上訴人在數天前向澳門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提出的醫療事故申訴的影響,而祇是從醫學角度就上訴人繼續往港覆診的需要作出判斷,上訴庭不能認同上訴人所持的有關上述委員會的三名委員是想借該項決議意圖迫使其撤回申訴書(或意圖對其申訴行為作出報復,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看法。從這角度看,本案至少欠缺能符合脅迫罪基本罪狀的主觀要素的充份合理跡象。
      二、 此外,由於上訴人未曾在本刑事案卷宗內附上任何可實質顯示其病情或心理狀況如不繼續往香港覆診就會惡化或受損的證據,反而是提交了其在委員會作出不批准其再往港覆診的決議後的健康狀況並無惡化的醫療文件,所以脅迫罪基本罪狀中所指的重大惡害的客觀要素便無從談起。
      三、 另一如上述,由於案中並無涉及委員會三名成員在議決不再批准上訴人往港覆診時,是意圖迫使上訴人撤回申訴,從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充份合理跡象,且上訴人亦未有附上任何可具體顯示其身心健康如不再往香港覆診便會惡化或受損的證據,所以濫用職權罪、偽造文件罪和瀆職罪這三個罪狀中的法定主觀要素也無從談起。
      四、 换言之,上訴庭得維持刑事起訴法庭對該委員會三名成員和衛生局局長均不就上訴人所指上述各項罪名提出起訴之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11 736/200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證據的審查、小費、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

      摘要

      - 按照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法院對證據的審查和事實的認定享有自由心證,即根據常理及經驗法則去作出判斷,只有出現明顯的錯誤下,上級法院才在上訴中作出糾正。 “明顯” 是指常人亦能輕易發現有關錯誤。
      - 當客人所給予的 “小費” 並非工人可直接及自由支配的。相反,需交回給雇主,再由其自行決定如何分配給工人,而工人對有關 “小費” 沒有任何話語權,只能服從雇主的決定時,必須計算在工人的薪金內。倘不將有關 “小費” 計算在內,將對工人構成不公平, 同時也違反第24/89/M號法令第25條第1款規定工作者有權收取合理工資的立法精神。
      - 不能將工人在周假、年假或強制性有薪假期間上班工作視為其放棄了享受該等假期的權利,自願無償地工作。
      - 根據第24/89/M號法令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對收取月薪的工作者,有關金額包括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日工資的數值,不能因在該等期間不提供服務而受任何扣除。
      - 而同一法令第17條第6款和第20條第1款規定工人在周假及強制性有薪假日工作分別可獲得平常報酬的雙倍和三倍工資。
      - 上述法定的補償計算方式並不排除僱主和工人訂定對工人更為有利的補償。
      - 倘沒有阻止享用年假的事實,則不能給予三倍之工資補償,應按照第101/84/M號法令第24條第2款或第24/89/M號法令第22條第2款的規定,給予等同工資的補償。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11 466/200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證據的審查、小費、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

      摘要

      - 按照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法院對證據的審查和事實的認定享有自由心證,即根據常理及經驗法則去作出判斷,只有出現明顯的錯誤下,上級法院才在上訴中作出糾正。 “明顯” 是指常人亦能輕易發現有關錯誤。
      - 當客人所給予的 “小費” 並非工人可直接及自由支配的。相反,需交回給雇主,再由其自行決定如何分配給工人,而工人對有關 “小費” 沒有任何話語權,只能服從雇主的決定時,必須計算在工人的薪金內。倘不將有關 “小費” 計算在內,將對工人構成不公平, 同時也違反第24/89/M號法令第25條第1款規定工作者有權收取合理工資的立法精神。
      - 不能將工人在周假、年假或強制性有薪假期間上班工作視為其放棄了享受該等假期的權利,自願無償地工作。
      - 根據第24/89/M號法令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對收取月薪的工作者,有關金額包括周假、年假及強制性有薪假日工資的數值,不能因在該等期間不提供服務而受任何扣除。
      - 而同一法令第17條第6款和第20條第1款規定工人在周假及強制性有薪假日工作分別可獲得平常報酬的雙倍和三倍工資。
      - 上述法定的補償計算方式並不排除僱主和工人訂定對工人更為有利的補償。
      - 倘沒有阻止享用年假的事實,則不能給予三倍之工資補償,應按照第101/84/M號法令第24條第2款或第24/89/M號法令第22條第2款的規定,給予等同工資的補償。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6/2011 619/200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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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