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5/2011 1020/200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及宣讀相關證人的證言外,還聽取了上訴人及證人作出的聲明,審查了案中的化驗報告及其他書證,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以未遂方式實施了一項販毒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經分析有關證據,雖然上訴人否認控罪,但考慮到其從外地來澳準備收取一藏有毒品之旅行包之行為,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以未遂方式實施了販毒行為並無明顯的、即使是普通人亦可輕易察覺的錯誤。

      3.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屬跨境犯罪,近年相類似的攜帶毒品入境及過境的行為在本澳越來越活躍,有關犯罪行為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4. 上訴人以未遂方式觸犯的一項販毒罪,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六年實際徒刑及罰金澳門幣20,000圓,量刑略為過重。本案判處上訴人五年實際徒刑及罰金澳門幣10,000圓已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5/2011 250/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伙同其他嫌犯來澳合謀犯罪,透過進行非法賭局的手段實施詐騙罪,導致他人遭受相當巨額損失,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相當巨額的財產。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此外,上訴人沒有交待騙取的金錢下落,尚未繳付其應承擔的訴訟費用以及賠償,未能顯示其有強烈意願為所犯之過錯及相關受害人作出承擔及補償。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雖然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行為良好,在主觀意識方面的演變情況顯示有利的徵兆,但這並不能當然地等同於上訴人假釋出獄後不會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危害。這不單取決於上訴人的主觀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慮這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決定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因為在公眾心理上仍未能接受上訴人被提前釋放時便作出假釋決定將是對公眾的另一次傷害。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5/2011 115/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5/2011 630/2009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5/2011 165/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