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罰金代替刑罰
- 特別減輕
- 緩刑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2.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顯示,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不低,具有一定的嚴重性,同時考慮到上訴人非法僱用的人數,其行為對社會帶來相當負面的影響。故此,單憑上訴人對被歸責事實作出自認的行為不能得出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3. 應該強調的是,“盡管行政當局及司法機關做出了長期不懈的努力,仍未能有效打擊該類犯罪,非法僱用現象十分嚴重,並且隨著近年來本澳經濟的迅速發展而呈現愈演愈烈之勢,更加突顯一般預防的強烈需要及迫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