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3條
交通意外
審議證據
經驗法則
發回重審
摘要
一、 由於上訴人未曾在上訴狀結論部份之後面,列明《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3條結尾部份行文所要求指出的事項,而祇單純在上訴狀內說出自己對法醫證言的見解,中級法院得駁回上訴人有關再次調查法醫證言內容的申請。
二、 原審法庭既然已實質認定了經第一次與別的汽車迎面相撞後原停在路面上的交通意外受害人座駕其後被嫌犯座駕從後撞擊後向前旋轉移動,並越過涉及首次撞擊的汽車後方距離約8.5公尺之路面上,且嫌犯座駕車頭也同樣嚴重損毁,便不可繼而斷言第一次碰撞的撞擊力較第二次者猛烈。
三、 這是因為一般人從日常生活經驗去看上述既證情節,均會至少認定第二次的撞擊力一定不亞於首次的撞擊力。
四、 由此可見,原審法庭在審議證據時,實因違背了人們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而明顯出錯,且此錯誤也直接影響原審法庭對整個訴訟的實體問題的審理,故中級法院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把案件發回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