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量刑
- 緩期執行徒刑
1. 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觸犯的兩項搶劫罪每項一年三個月徒刑,不存在任何減刑的空間。兩罪競合,上訴人合共被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刑罰不存在過重的情況,反而過輕。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規定,本院未能判處上訴人較重的刑罰。
2. 上訴人在觸犯本案犯罪事實時已具觸犯加重盜竊罪而被判刑的前科,且在緩刑期間再次觸犯罪行。從中可以得出前次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3. 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屬較嚴重的罪行,同時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搶劫的行為對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害性也較大,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已有多項犯罪前科,亦在緩刑期間再次犯罪,以及所犯罪行進行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量 刑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兩名上訴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屬跨境犯罪,近年相類似的以人體運毒方式攜帶毒品入境及過境的行為在本澳越來越活躍,有關犯罪行為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兩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兩名上訴人以體內藏毒方式帶入澳門的毒品份量(共重889.30克的90枚卵形乳酪色塊狀物,含海洛因成份,共淨重395.17克),本案中,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兩名上訴人六年實際徒刑及六年九個月實際徒刑,分別為刑幅的四分之一及十六分之五,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