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簡易訴訟程序
- 聽證的延遲及押後
- 量刑
- 特別減輕刑罰情節
- 以罰金代替徒刑
- 量刑理由說明
- 緩刑
1.《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規定,如符合且適宜以簡易訴訟程序審判的情況,檢察院立即或在最短時間內將嫌犯提交有權限審判該案件的法官,以便可以在嫌犯被拘留後四十八小時內展開審判聽證,但不影響第367條的規定的適用。
2. 雖然簡易程序需要盡快開始審判聽證,但是,在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367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可延遲於在嫌犯被拘留後三十日內方開始聽證,或可將聽證押後,在嫌犯被拘留後三十日內重開,訴訟程序仍保持採用簡易訴訟程序。
3.嫌犯堅持申請延遲聽證,並給予其不少於三十日準備辯護的時間,用以找尋友人幫其約的一名不知名的代駕,了解嫌犯醉酒駕駛的原因,其申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67條第1款a項的規定,實為該法條第1款c項的措施。
4.除非出現聽證在嫌犯被拘留後四十八小時內完全不能開始而需延遲的情況,法院應開始審判聽證,如有需要,中止聽證予以押後。
5. 醉酒駕駛者在現行犯狀態下被拘留且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配合警方調查及作出的完全毫無保留的自認,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和第2款c項所規定的要求,不具備特別減刑刑罰的情節。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註冊商標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之規定,立法者不容許在上訴階段提交新的證人名單並要求上訴法院聽取有關證人。
- 倘司法上訴人沒有陳述及證明在上訴程序中提交的文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便不應接納其在上訴程序中以數碼方式所提交的文件。
- 在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司法上訴人曾真實使用涉案註冊商標,原審法院的法律適用決定並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