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
摘要
- 在司法上訴人多次實施故意犯罪並先後兩次被判刑的情況下,被訴實體廢止其居留許可的決定是完全正確的,不存在任何事實前提或法律適用的錯誤。
- “成立家庭”和“家庭團聚”並非不受限制的絶對權利。相反,有關權利需依法行使,同時也依法受到限制。該權利並不賦予不具有澳門居留權資格的人可以直接獲得澳門的居留許可。
裁判書製作人
主題
- 簡易訴訟程序
- 聽證的延遲及押後
- 量刑
- 特別減輕刑罰情節
- 以罰金代替徒刑
- 量刑理由說明
- 緩刑
摘要
1.《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規定,如符合且適宜以簡易訴訟程序審判的情況,檢察院立即或在最短時間內將嫌犯提交有權限審判該案件的法官,以便可以在嫌犯被拘留後四十八小時內展開審判聽證,但不影響第367條的規定的適用。
2. 雖然簡易程序需要盡快開始審判聽證,但是,在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367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可延遲於在嫌犯被拘留後三十日內方開始聽證,或可將聽證押後,在嫌犯被拘留後三十日內重開,訴訟程序仍保持採用簡易訴訟程序。
3.嫌犯堅持申請延遲聽證,並給予其不少於三十日準備辯護的時間,用以找尋友人幫其約的一名不知名的代駕,了解嫌犯醉酒駕駛的原因,其申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67條第1款a項的規定,實為該法條第1款c項的措施。
4.除非出現聽證在嫌犯被拘留後四十八小時內完全不能開始而需延遲的情況,法院應開始審判聽證,如有需要,中止聽證予以押後。
5. 醉酒駕駛者在現行犯狀態下被拘留且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配合警方調查及作出的完全毫無保留的自認,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和第2款c項所規定的要求,不具備特別減刑刑罰的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