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緩刑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
上訴人已非刑事罪行的初犯,過往已曾被判處緩刑,法庭為使其在將來不再犯罪,是不得准許其緩刑的(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判斷準則)。
- 「脅迫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量刑
1.「脅迫罪」中的“重大惡害”,可以是非法、亦可以是合法的,在具體的情節中,可使或足以使被威脅者“屈服”時,才應被視為重大惡害。
2.這樣,需要從一般性和個人性兩方面考慮。一般性是指一般人的判斷,而個人性,則需要考慮發出威脅時的具體情節,尤其是被威脅者的能力不足,而這種不足為行為人所知悉,或雖然不知悉但有義務知悉。
2.具體到本案:
上訴人在公園內奪取到被害人的手提電話及眼鏡不予歸還,威脅被害人除非當街脫光衣服並讓其拍照。
依照一般人的判斷,手機已成為現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在基礎的通訊應用之外,更為人們的交通、消費、娛樂、學習、投資、醫療乃至向政府申辦各項事務等諸多層面提供便利。與之相反,手機的遺忘、丟失、被剝奪,帶給當事人的則是各種的不便、無盡的困擾。上訴人完全了解手機之於現實生活的重要性,尤其是對於與其同為大學生的被害人而言,更是學習與生活的不可或缺的工具。
另一方面,被害人600度高度近視,上訴人作為情侶應當知悉被害人的近視狀況,沒有眼鏡的輔助,不僅對於被害人的生活、學習帶來不便,考慮到事發時的時間及環境,更有給被害人的身體及安全造成損害的危險。
此外,上訴人要求被害人當街脫光衣服、甚至忍受被拍攝裸照,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更加傷及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理應予以譴責。
在本案的具體情況下,上訴人以不歸還被害人手機、加之眼鏡作威脅,足以構成對被害人施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的手段。
因此,上訴人要求被害人在街道上脫光衣服並讓上訴人拍照,否則不會交還手提電話及眼鏡予被害人,屬於以重大惡害相威脅的手段,強迫被害人作出有辱其人格尊嚴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148條規定及處罰的「脅迫罪」的構成要件。
緩刑
假釋作為一項執行徒刑的機制,須同時滿足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的要求,無論是特別預防還是一般預防,只要一方面不符合要求,便不能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