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564/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814/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司法援助
      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
      在訴訟費方面的法援申請

      摘要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五、 根據現行規管司法援助事宜的9月10日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第3條第1款第2項和第4條第1款的規定,刑事案中的嫌犯已無權向法庭申請有關免付訴訟費用方面的法律援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802/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532/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事實審

      摘要

      上訴庭經以批判的角度綜合分析原審庭所羅列的案中種種證據材料內容後,並不認為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有違反法律在證據效力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或違反法庭在審查證據時應當遵守的專業法則、或違反任何經驗法則之處。因此,原審庭在審查證據時並沒有犯下《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毛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11/2023 531/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第1款
      直接對出生登記的真偽性作出調查
      不遵守DNA檢測的取證命令
      違令罪
      《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b項

      摘要

      一、 基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55條第1款的立法精神,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中是可以不經民事登記訴訟程序便可直接對出生民事登記的實質真偽性作出調查。
      二、 即使案中涉及DNA鑑定的生物痕跡載體採樣工作在付諸執行時祇會以提取口腔唾液(因而不會對被採樣者的身體完整性造成傷害)方式為之,但倘被要求採樣的嫌犯不願意或不同意讓採樣者提取口腔唾液,在欠缺任何法律明文規定被如此要求採樣的人士(如在無合理理由下)拒絕採樣則須負上違令罪的責任的情況下,公共當局人員在對嫌犯作出有關DNA鑑定的命令狀通知時所作出的違令罪名的後果的告誡便無任何法律意義。
      三、 立法者在《道路交通法》第115條第1、第5款和第118條第1、第2款內,分別就醉酒駕駛和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的駕駛行為,明文規定駕駛者如(在無合理理由下)拒絕做警方決定進行的酒精測試和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測試,便須負上違令罪責任。然而,從這立法舉措,實不能推斷(見《民法典》第8條第1、第3款的釋法規定)立法者也有意容許公共當局在沒有明文法律規定下,在涉及人體生物痕跡從人體上採集的採證調查情況中,僅須向被要求採樣的人警告有關拒絕採樣的違令罪刑責後果,便可使被如此警告的人在最終拒絕採樣命令時負上《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b項的違令罪的刑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