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主題
- 緩刑的廢止
摘要
1. 就廢止緩刑的法定條件,是分析行為人在緩刑期間作出的符合同一條文a項或b項所指的違反行為,從預防犯罪的目標考慮是否仍然能透過一個刑罰的威嚇而達到,而且,是否已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期盼令法院相信行為人仍具備充足守法的能力。
2. 這種價值判斷的作出需要法院根據卷宗的資料,尤其是對被判刑人的聽證所收集到的資料,而作出的。
3. 一般來說,原審法院在直接接觸以及口頭的原則下,面對上訴人本人,經過聽證,得出了其個人的人格特徵以及其生活環境和條件顯示不能再次透過一個刑罰的威嚇而達到懲罰的目的,也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期盼令法院相信行為人仍具備充足守法的能力的結論,從而迫不得已作出廢止緩刑的決定。
4. 作為上訴法院,我們沒有條件質疑原審法院從第一手資料得出的結論,尤其是在沒有明顯的不適當和明顯失平衡的情況下,應該維持其決定。
5. 法律所規定“犯罪並因此而被判刑”的條件本身,已經足以 “顯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之目的未能藉此途徑達到”的結論,因為,法院在之前的判決之所以給予緩刑的時候,正是抱著一種良好的期望,期望僅用徒刑作威嚇足以令嫌犯不會再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