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主題
再審上訴、欠缺傳喚
摘要
- 《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f)項所規範的是有確定的被告,但沒有依法對其作出傳喚,導致其不能參與訴訟。
- 由於是確定的被告,故有關判決對其產生效力。基於這個原因,立法者容許確定的被告可在5年內以欠缺傳喚或傳喚無效而導致其無法參與訴訟為由,提起再審上訴,以推翻對其生效的裁判。
- 上述規定並不適用於不確定的被告。
主題
臨時居留許可、通知義務
摘要
- 倘司法上訴人並非投資居留的主申請人,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3款所規定的通知義務對其並不適用,該規定僅適用於主申請人。
- 在主申請人已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的情況下,司法上訴人作為前者的家庭成員,只可以因自身的原因而被取消已獲批的臨時居留權,例如在澳門犯罪、不再是主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或不以澳門為常居地等等。
主題
勒令作出某一行為
摘要
- 《行政訴訟法典》第132條所規定的“勒令作出某一行為”中的行為並不包括行政行為,理由在於倘是行政行為,立法者專門制定相關的訴訟救濟手段,例如司法上訴(《行政訴訟法典》第20條)或命令作出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行政訴訟法典》第103條)。
- 倘聲請人非為澳門居民,其不具有在澳門工作的必然權利,而其能否在澳門合法工作,取決於有權限部門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