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欠缺理由說明之裁判無效
- 適用法律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及第355條第3款b項規定,導致判決無效的是未載有有罪決定或無罪決定的內容,而內容含糊(obscuridade)非為導致判決無效的理由。
《刑法典》第64條
《刑法典》第44條第1款
1. 由於涉及嫌犯的犯罪前科的調查,是要以刑事紀綠證明書的內容為據,上訴庭即使發現原審庭在這方面的證據審查出錯,也毋須把案件涉及犯罪前科的事實的部份發回初級法院重審,而祇須依據嫌犯的刑事紀錄證明書的內容,直接作出改判。
2. 嫌犯之前已在三個刑事案中被判罪成,法庭為使其將來不再重新犯罪,在本案實不能選科罰金刑(見《刑法典》第64條的衡量標準)。
3. 由於嫌犯今次所犯下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罪名是涉及對人身性利益的侵犯,如把徒刑以罰金代替,實不能有效預防別人犯上該項罪行(見《刑法典》第44條第1款的判斷準則)。
量刑
雖然第一嫌犯在審判聽證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但是,其在案發後始終否認犯案,沒有向偵查機關提供任何實質幫助,而是在偵查機構查獲大量涉案證據的情況下才於審判聽證中承認控罪,故此,嫌犯的自認只對法院作出量刑時具有一般輕判作用,而不必然具有大幅減輕刑罰的功效。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被害人未能清晰且合理地說明其背包內現金金額的變動情況,案中的其他證據,特別是錄影光碟與被害人聲明中部分重要內容不相印證甚至相佐,加上,被害人為從事貨幣兌換的人士,與其他“客人”亦有兌換貨幣交易,被害人單獨或連同他人合作與嫌犯多次進行兌換貨幣的交易情況,卷宗中沒有進一步資料顯示被害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具體金錢關係及金錢協議,無法彌補也許是被害人的記憶誤差,無法協助釐清被害人背包內的現金量變動情況,因此,不足以認定被害人的背包內放有港幣現金二十萬零三千元、且由被上訴人所偷取。
顯見地,在認定被害人背包內的金錢數額、被上訴人是否從被害人的背包中偷取了港幣現金二十萬零三千元方面,案中存在合理的懷疑,且該等合理懷疑無法依據案中的其他證據獲得消除。
在審查證據過程中,當對需要證明的事實之真偽存有合理懷疑時,法院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原審法院的裁定符合存疑從無原則之規定,同時,不存在任何違反常理和限定證據價值規則之情形,被上訴判決不沾有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