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起訴批示
- 不可上訴性
- 法律適用的改變
- 強制措施
摘要
一. 如果起訴批示的內容只是文字上的潤色或者清晰化的改動並不等於對原來的起訴書作實質上的事實改變。
二. 起訴批示在沒有對控訴書作事實上的實質改變的情況下,依照《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的規定是不可上訴的,即是做了法律適用上的改變。
三. 如果認定有充分跡象顯示嫌犯觸犯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所列舉的罪行,法官必須對嫌犯適用羈押措施。
摘要
上訴人多次觸犯在本澳刑事法律的行為顯示其漠視本澳法律,犯罪故意程度較高,守法意識薄弱。基於此,單憑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良好表現未能足夠可歸納上訴人能夠重返社會、不會再次犯罪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