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民法典》第1638條第1款
《民法典》第1637條a項
訴訟離婚理由
事實分居
一、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638條第1款有關可成為該法典第1637條a項所指的訴訟離婚合法理由的「事實分居」的法律定義,祇有「夫妻雙方不共同生活,且雙方或一方具有不再共同生活之意圖時」,才可被視為事實分居。
二、 這是因為立法者僅把分居者純粹以不想與配偶再過共同婚姻生活的意圖而作出的與配偶實際分居行為所構成的連續分居期間,算入可導致合法離婚的1637條a項所指的「事實分居」期。總言之,祇有在夫妻感情破裂下的分居才算是真正的分居。
《刑事訴訟法典》第293條第1款
清理批示
不受理控訴
違令罪
民事責任保險
保險卡的出示
不遵警令的合理原因
無購買車險下駕車
《道路法典》第59條第1款
一、 一審法官是可以於《刑事訴訟法典》第293條第1款所指的清理批示中,以控訴事實在抽象層面來說已不能構成所指控的罪名或其他倘有罪名為由,決定不受理檢察院的控訴。
二、 如嫌犯沒有為所駕車輛購買任何民事責任保險,當然就不能依交通警員所示期限內出示相關保險卡。
三、 然而,嫌犯沒有購買車險這指控事實,並不足以令法院可在抽象層面,立即認定嫌犯是有合理理由去不遵從警方先前所下的命令,因為嫌犯可以是故意不去購買車險,但亦可以是因在警方所定限期屆滿前仍未有保險公司願意接受其投保而購不到車險,又或在這情況下仍未獲澳門金融管理局介入購得車險。
四、 由此可見,原審法官理應受理檢察院有關違令罪的控訴,並訂定審日期和時間,從而尤其是透過嫌犯提交的證據,去查明其是否真的有不去遵守警方有關強制其於限期內出示車險卡的命令之合理原因,更何況無論如何,控訴書所描述的涉及嫌犯在事先並無購買任何民事責任車險下,仍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有關車輛的指控事實,如經證實,亦足以構成對案發時仍生效的《道路法典》第59條第1款的違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