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10 656/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10 679/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10 329/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判罪的法院在判刑時因應一般預防所要求的刑量而定出嫌犯應獲的具體刑罰。刑滿前提早釋放服刑人亦即等於減少判罪的法院在對行為人判刑時所認為必要達到一般預防目的的刑量。
      因此,如在審理假釋時未見有嗣後出現對服刑人有利且能降低刑罰要求的理由,則提前釋放服刑人必然導致刑罰不足以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10 475/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只有在提前釋放被判刑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情況下方可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10 339/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量刑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

      摘要

      上訴人不承認控罪事實,且根據既證事實,尤其是所涉毒品的數量及性質(10粒用白色膠紙包裏之乳酪色物質;68節用飲管包裝之乳酪色物質; 65條飲管、2把剪刀、3片刀片、1個打火機、97個白色透明膠袋。上述10粒乳酪色物質含有第5/91/M號法令附表一A中所列之海洛因成份,共淨重9.161克(經定量分析,海洛因百分含量是66.40%,重6.083克), 68節飲管內之乳酪色物質含有同一法令附表一A中所列之海洛因成份,共淨重2.335克(經定量分析,海洛因百分含量是66.17%,重1.545克),26片紅色藥片含有同一法令附表二B中所列之甲基笨丙胺,共淨重2.385克(經定量分析,甲基笨丙胺百分含量是2.57%,重0.061克),3片被切成半片之紅色藥片含有同一法令附表二B中所列之甲基笨丙胺,共淨重0.104克(經定量分析,甲基笨丙胺百分含量是2.81%,重0.003克);上述飲管、剪刀、刀片及打火機上亦沾有海洛因成份。),一審法院在三至十五年徒刑的抽象刑幅中具體裁量的五年徒刑,未見有違反《刑法典》第四十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量刑標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