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主題
《刑法典》第110條第2款
摘要
雖然澳門《刑法典》第 110 條第 2 款規定,在確定每一犯罪可科處刑罰的最高限度時,只考慮“屬罪狀之要素”而不考慮加重情節或減輕情節,但此處所指的加重或減輕情節僅涉及《刑法典》總則裏規定的一般加重或減輕情節,而並不包括《刑法典》分則中引致以新的罪狀處罰的加重或減輕情節。
主題
《刑法典》第48條
緩刑
摘要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法院可准許嫌犯緩刑。
主題
《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
加重盜竊罪
爬越地盤
摘要
法院如已查明「嫌犯作案之現場地盤全部由四米高的圍板圍繞,晚上沒有工人上班,工人下班後大門出入口大閘關閉,故嫌犯作案時是爬越圍板進入地盤」,而這犯罪既證情節正好切合了澳門《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所指的有關「藉……爬越……侵入……封閉之空間」的加重盜竊罪的罪狀情節,則應以這條文所指的罪狀論處嫌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