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調查措施、事實前提錯誤
- 調查之對象只是“有助於對程序作出公正及迅速之決定”的事實,行政機關無須調查無關之事實,而且應拒絕或駁回利害關係人申請的一切拖延性調查;只有當遺漏調查對“公正及迅速之決定”具重要性的事實時,才產生有可能引致(行政行為)非有效之效果的調查赤字(deficit de instrução)。
- 作為(行政行為)可撤銷的原因之一,事實前提錯誤是指行政行為奠基於存疑的、扭曲的或虛假的事實,換言之,行政行為之事實基礎是尚未獲得證實或不符合實際真相的事實。
- 倘根據相關筆錄、錄像及證言等足以證實有關交通意外為司法上訴人超車為主因,那便不存在任何事實前提錯誤。
扣押物的歸還
分析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官在作出之批示時尚未能確定第36/2007號合議庭裁判中關於宣告歸本地區各項決定(除第18項外)均已全部獲得執行。
對此,原審批示明確指出“在未滿足相關裁決所應充公的金額前”,“不宜將有關財產返還予被判刑人”。為此,該批示最後部分還命令採取措施,“以便核實是否仍需要充公A的合法財產。”
由上可見,原審批示並非沒有執行第36/2007號合議庭裁判中關於宣告歸本地區的決定,而恰恰是按該裁判設定之條件予以逐步執行。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誹謗罪
- 評論權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在證據的審查方面,在刑事訴訟中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法院應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說,除非出現明顯的錯誤,否則,這種自由是不能被挑戰。
3.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4. 誹謗罪在客觀罪狀方面,包括將一侵犯名譽的事實歸責於他人、作出一個侵犯他人名譽的判斷,或傳述上述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
5. 評論權,在行使時會與名譽權的法益有潛在衝突情況。然而,根據主流見解,此等衝突在法律上可以是毫無意義的,祇要評論權在行使時並沒有逾越評論的範圍便可。
6. 行為人在對事情的評論中使用的明顯對他人的人格以及名譽的詆毀的言辭,如“存有勾當”、“包庇”、“你們之間的勾結”、“呃左個岳母成千萬”“霸埋人層樓”,是超越了一般的行使評論權的範圍。
假釋
本案中,上訴人實施的詐騙罪,是有預謀地實施,故意程度高,不法性及情節均十分嚴重。
上訴人在判刑卷宗的審判聽證開始之前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金額,更是獲得被害人的原諒,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不法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結合其在審判聽證中對所做罪行作出了毫無保留的自認及表達悔意,並在服刑期間一直表現良好,人格演變亦有很大的進步,上訴人的整體情況和人格發展足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威脅,亦不至使公眾在心理上產生無法承受的負面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