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3 403/202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3 62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3 52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與「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之競合

      摘要

      1. 「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與「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之間是實質競合。
      2.法律對個人使用毒品行為作刑事處罰,旨在保護的法益並非單純的特定個人的健康,而是公眾健康。使用毒品這一自我傷害行為,雖未直接侵害他人,卻存有給社會安寧秩序帶來傷害之危險,基於公眾的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和公益,故認定「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為抽象危險犯。
      3.同樣,「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亦是抽象危險犯,不論行為人持有用作吸食毒品的器具或設備,是為著個人使用還是提供給其他吸毒者使用,對該罪的刑事處罰,亦旨在保護公眾健康,而非單純的特定個人的健康。
      4.「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及「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兩個犯罪所處罰的是不同的事實,一個是不法吸食,或純粹為供個人吸食而不法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法律所明文禁止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物質;另一個是意圖抽食、吸服、吞服、注射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物質,而不適當持有任何器具或設備。
      5.「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犯罪客體“器具”或“設備”必須是具有「專用性」的特點,而不能單純的被用於吸毒的任何物品。關鍵在於,這個犯罪是一個危險犯,只要持有該等“器具”和“設備”,即構成犯罪。
      6.「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和「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規定及處罰的事實是並列的、互為獨立的,兩項法條彼此之間不存在一個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素包括另一個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素的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3 699/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3 365/202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