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看管義務、賠償
- 《民法典》第4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賠償義務和推定過錯並非建基於物或動物自身的危險性中,而是建基於對物或動物的看管義務中。因此,只有對該物或動物具有實際管理權力之人,才負有相關的看管義務。
- 出租人對相關房屋的看管義務隨著租賃轉移給了承租人。
- 根據《民法典》第977條a)項之規定,出租人須將租賃物交付予承租人,而承租人須謹慎使用租賃物,當知悉租賃物可能出現危險時,應立即通知出租人(《民法典》第983條d)及I)項)。
第三人參與訴訟
- 《民事訴訟法典》第二卷第二編第二章第三節所規定的第三人之參加,是指原來訴訟當事人(原告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並非實體法律關係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即使上訴人為被告的女兒,有機會在禁治產訴訟程序中參與親屬會議及被指定為監護人,只要其不是提起訴訟或被控告之人,也屬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62條和第263條之規定,作為具原告地位參與訴訟的第三人,必須與原告有相同利益及行使與原告之權利對等的本身權利;其可提交專門的起訴狀,或贊同原告已提交之起訴狀。
- 但若其立場明顯與原告的立場是對立的,則不能作為具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參與訴訟。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罪」與「勒索罪」之犯罪競合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與「勒索罪」之犯罪競合
- 在時間上之適用 第6/2004號法律第22條規定
- 量刑
- 緩刑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在審查證據並認定事實過程中,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所針對的是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3.犯罪競合或連續犯問題的出現,其基本前提是行為人實質符合二個或以上的罪狀,而非表面上符合。當我們遇到行為人所作事實,例如,手段犯罪和目的犯罪侵犯了不同法益時,多個犯罪是實質競合還是表面競合,必須具體且整體分析行為人所做事實,考察行為人各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和獨立性,從而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是構成一項犯罪,還是多項相對獨立的犯罪。
4.當符合侵害身體完整性罪的事實、符合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事實已經超出達到實現勒索目的的唯一且必要手段的程度,「侵害身體完整性」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事實均各具獨立性,「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勒索罪」之間、「侵害身體完整性罪」和「勒索罪」之間,均為實際競合關係。
5.第6/2004號法律第22條的規定已被第16/2021號廢止,然而,這一廢止不是將某一事實非刑事化,也不是改變某一犯罪事實的處罰後果,實際上,實施犯罪時在澳門處於不法逗留狀況屬於《刑法典》第65條規定的不屬罪狀的量刑情節,只是該6/2004號法律第22條明確將該情節規定為對行為人不利的量刑情節,因此,不適用《刑法典》第2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