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24 72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摘要

      上訴庭在刑事案內可以以原審庭所持的事實和法律理由,去裁定嫌犯和輔助人的上訴請求均是不成立的(見《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24 744/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24 468/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24 588/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24 738/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債權人爭議權、酒店供房合約

      摘要

      - 原告和第一被告於2014年12月12日、2015年04月17日及2015年11月02日所簽訂的酒店供房合約,就針對第一被告而言,並不直接產生任何金錢給付的義務,其義務為向原告提供酒店房間。因此第一被告在該等合約中的義務並非金錢給付義務。
      - 原告的金錢債權是因第一被告的確定不履行(2015年12月18日),經法院於2019年04月04日宣告相關合同解除並判處第一被告賠償原告港幣9,880.920.00元及相關遲延利息,才確定存在。
      - 由此可見,以供房合同的簽署日期作為計算原告金錢債權的存在日期是不正確的。
      - 由於第一被告的確定不履行發生於2015年12月18日,且法院於2019年04月04日才判處其需向原告作出金錢賠償,兩個日期均是在代物清償行為之後,故不符合《民法典》第605條a)項第一部分所規定行使債權人爭議權的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