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假釋適用的法律
- 假釋的實質要件
- 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
- “一事不二審”原則
摘要
1.《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和b項有關假釋實質要件的規定,適用《刑法典》生效前所實施之犯罪所科處之刑罰。
2.假釋的實質要件是: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根據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要求,法院在行為人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有利於行為人的判斷。
3.根據“一事不二審”原則,當一個犯罪事實已被審理並已有確定判決,行為人不能再因該事實被控告並受審。
假釋是執行徒刑的機制,不應將之視為是對事實的控告和審理。
假釋之給予,不能偏離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要求,且法律明確規定了在考察被行為人是否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時須考慮的因素,包括案件之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