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以原審判決依據裁定上訴不得直
上訴庭審判義務範圍
就上訴裁判提出無效爭議
1. 上訴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是可以以原審判決的事實審依據,去裁定嫌犯在這方面的上訴是不得直的。
2. 上訴庭祇須對上訴人在上訴狀內實質提出的上訴問題作出審理,而毋須審理其在提出上訴問題時所陳述的各種理由。
3. 當上訴裁判並沒有遺漏審理任何原須予以審理的上訴問題,上訴人就上訴裁判而提出的裁判無效爭議並不成立。
特別減輕
根據本案已證事實,上訴人在事發後有對被害人作出彌補的行為。然而,該彌補的金額不到涉案款項的一半,且原審法庭亦未認定該還款行為屬第一嫌犯之悔過行為。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的情況。
因此,上訴人的賠償行為未能符合《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特別減輕的情節。
- 刑罰競合 量刑
- 緩刑
1.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競合刑罰的刑幅為一年徒刑(各罪中刑罰最重者)至一年三個月十五日徒刑(各罪刑罰總和),因此,原審法院所判處一年一個月十五日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該量刑基本反映了本案對於上訴人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符合罪過限度原則及罪刑相適應原則,因而相關量刑是一個適當的量刑,並無下調空間。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而上訴人所提出的家庭原因亦未能改變相關預防需要的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