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臨時居留許可、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則
- 倘司法上訴人並非投資居留的主申請人,而是主申請人的配偶,那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1款、第2款及第19條第2款所規定需保持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對其並不適用,該規定僅適用於主申請人。
- 在主申請人已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的情況下,司法上訴人作為前者的家庭成員,只可以因自身的原因而被取消已獲批的臨時居留權,例如在澳門犯罪、不再是主申請人的家庭成員或不以澳門為常居地等等。
- 行政當局應以司法上訴人獲批准臨時居留許可後至提出續期申請之日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事實作為決定是否審批有關申請的標準,而不能以提出續期申請後發生的事實來拒絶有關續期申請。
- 《行政程序法典》第12條明確規定了非官僚化及效率原則,即“公共行政當局應以使部門親民為目的,且以非官僚化之方式,建立架構及運作,藉此確保其能以快捷、經濟及有效率之方式作出決定”。
使用他人用電腦偽造的政府批覆文件的電子檔
公文書
《民法典》第363條
文件的定義
《刑法典》第243條a項第1點
使用經偽造的具特別價值的文件罪
《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
《刑法典》第245條
電腦偽造罪
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
1. 案中嫌犯所幹的,是使用了由他人用電腦偽造的澳門政府外勞事宜批覆文件,而非透過他人輸入或刪改澳門政府相關部門的電腦系統數據內容而獲得的外勞事宜批覆文件。
2. 如此,嫌犯被原審庭裁定以正犯身份犯下的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所指的電腦偽造罪,須被改判為《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和第245條所聯合規定懲處的使用經偽造的具特別價值的文件罪。
3. 這是因為澳門政府有關外勞事宜的批覆文件本屬《民法典》第363條所指的公文書,案中經偽造的文件電子檔也符合《刑法典》第243條a項第1點所定的「文件」定義。
- 事實事宜的爭執
- 自由心證
- 經驗法則
-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認定
- 量刑規則
1. 所懲罰的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行為罪的客體“器具”必須是具有專用性的特點,而不能單純的被用於吸毒的任何物品。關鍵在於,這個罪名是一個危險犯,只要持有這些器具就構成犯罪,如專門用於吸食鴉片的煙斗。
2. 作為一般的量刑規則,《刑法典》第65條第1款要求在量刑時必須考慮不屬於犯罪構成要素的事實和情節,並以行為人的罪過程度及預防犯罪的需要為標準。我們也一直認同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於法定刑幅內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