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量刑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
- 民事賠償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扣押物、XX帳號資料、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圖片、照片、翻閱光碟筆錄及所截取的圖片、書證以及其他證據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本案卷宗中的證據顯示,嫌犯在涉案行為中絕非對整個行為的操作及獲利過程不知情。相反,卷宗中有充分證據顯示,從一開始其便參與了“詭計”的實施---“與被害人會面,假扮公司高層並向被害人解釋投資方式”、“用自己的相片設為XX頭像”、“協助被害人開戶轉帳及作出授權”等。前述事實足以說明嫌犯對其行為的性質有著明確的認知,並決意參與其中。即便其中的某些行為未為嫌犯親身所為,亦可認為,倘沒有嫌犯的前期行為及配合,被害人不可能作出相關投資,而其他人亦無法自由操控被害人的投資。
3. 有關事實已符合了相關民法典條文的規定,顯示上訴人的違法行為與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另一方面,卷宗內亦沒有資料顯示被害人會反對其在報警時向當局所交待的損失金額,且被害人亦提出追究及賠償的意願,可見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
- 量刑的要素
- 已消滅的刑罰的並罰
1. 在具體的量刑方面,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得考慮行為人的罪過和預防犯罪的要求,以及不屬罪狀的加重或減輕情況,尤其是: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實施犯罪事實的方式、犯罪事實所造成的後果、犯罪的故意程度、犯罪時行為人的情緒狀態、犯罪的目的或動機、嫌犯的個人及經濟狀況和犯罪前後的表現等。
2. 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於法定刑幅內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詐騙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而非交易的真實性。
3. 被本案作出了並罰的它案所判刑罰已經服完並被宣告消滅,就失去了並發的條件,不應該再予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