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聲明異議
- 輔助人提起上訴的正當性及利益
1.輔助人具上訴正當性的客觀前提要件是,所針對之裁判對其不利。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輔助人是檢察院的協助者,他在訴訟中的參與須從屬於該司法機關的活動。然而,在法律規定的某些例外情況中,輔助人具獨立的特別權利,例如:就檢察院未控訴的事實提起控訴或提起自訴的權力(《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第2款b項、第 266條及第267條)。
本案中,上訴人沒有獲得獨立的特別權利。原審法院於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裁定相關嫌犯被起訴的犯罪均罪名成立。此裁判對於作為檢察院協助者的輔助人,不是對其不利之裁判。因此,輔助人未符合上訴正當性的客觀前提要件之要求,不具備上訴的正當性。
2.關於輔助人就量刑提起上訴的利益,終審法院於2015年4月15日在第128/2014號非常上訴案的合議庭裁判中定出統一司法見解。根據該案所定出的統一司法見解,原則上,輔助人不具有針對所科處之刑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上訴的正當性,例外地,除非他能夠證明自己在具體個案中對於提出相關質疑具有切身的利益。
統一司法見解之決定構成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不允許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及428條),即使審判者有不同的見解,亦必須遵守。異議人不可以任何理由動搖統一司法見解的強制性。
本案中,輔助人僅作為檢察院的協助者,須從屬於該司法機關的活動,不具有針對三名嫌犯之量刑提出上訴的正當性;此外,上訴人也沒有就“其針對量刑提出質疑具切身利益”方面作任何陳述及證明,法院不能僅憑輔助人為受害人而認定其有切身利益質疑原審法院對三名嫌犯的量刑。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