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信用濫用罪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2. 這種不充分,僅存在於法院沒有證實必要的可資作出適當法律適用以及決定案件實體問題的事實。
3. 信任之濫用罪的組成客觀要素為行為人將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交付予其的動產不正當據為己有,而主觀要素則容許任一故意的種類。
4. 在濫用信用罪中,沒有盜竊罪的構成要素的“取去(subtracção)”,而是通過合法的途徑接受該動產(recebimento),然後通過嫌犯的不正當轉移佔有物或持有物的事實。
5. 盜竊罪裡面的“據為已有”是在主觀要素裡面的“將他人的動產據為己有或轉歸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而在濫用信用罪裡面的“據為已有”是犯罪的客觀構成要素。
6. 雖然原審法院在事實的判斷部分有提到,但是並沒有對其等作出認定是否得到證實,那麼, 對這些應該作為訴訟標的的事實予以審理而沒有具體作出審理的情況,使得原審法院在本案實際上僅是以推定的證據方法認定其罪名成立的決定缺乏基礎事實的支持。
7. 作為濫用信用罪的重要客觀構成要件的“據為已有”的具體事實,都還沒有認定,包括不能認定究竟受害人所交付的是行李還是行李裡面的東西,也就不能合適地可以作出法律適用了,確實確認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瑕疵。
8.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9.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對此瑕疵是否存在的審查乃通過審查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的理由說明,尤其是從對構成心證所基於形成的證據的列舉以及衡量的過程的審查,確認是否存在違反證據規則以及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
10. 法律也不期望上訴法院以其心證代替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更不容許上訴人以己心證去質疑法律所保護的自由心證。
11. 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的內容與所收集的證據所實際能夠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不相容之處,這也是對證據的審查存在錯誤之處。
假釋
本案中,上訴人實施的詐騙罪,根據有關已證事實,上訴人與他人共謀作案,以預先準備好的外貌與港幣一千元鈔票相似的“練功券”與被害人進行兌款交易,上訴人與其同伙的不法行為使被害人遭受鉅額財產損失。
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對所做罪行作出了毫無保留的自認,表達悔意,且在獄中一直表現良好,人格演變亦有很大的進步,這足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清洗黑錢罪
- 從犯
- 特別減輕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清洗黑錢罪的客觀構成要素方面,洗錢行為之實質在於將犯罪所得加以隱瞞或掩飾,包括阻止發現財產的非法來源,並以任何方式試圖將非法財產轉變成合法財產。所謂犯罪所得,是指直接或間接地通過犯罪而產生或獲得的任何財產,而澳門《有組織犯罪法》中將犯罪所得規定為從犯罪活動得來的資產或物品。
主觀構成要素方面,則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財產的不法來源有所認知,就財產之來源方面有直接、必然或偶然之故意。
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三名上訴人及同案嫌犯透過刷卡消費方式購買手機及再將之出售套現的移轉行為,目的是掩飾銀行卡內透過內地詐騙活動中所取得的資金的不法來源,以及協助及便利該等將利益轉換或轉移,從而套取現金。三名上訴人及同案嫌犯為隱瞞及掩飾其與內地詐騙集團從詐騙活動獲得的金錢的不法來源、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受刑事追訴及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便共謀合力及分工合作地作出上述行為。
3. 雖然三名上訴人A、B及C在整個清洗黑錢活動中的角色不同,但彼等所擔任的角色及分工均起重要作用。主觀上,三人清楚知道自己所作的行為及分工,仍故意參與其中;客觀上,上訴人A對購買手提電話、收藏手提電話的整個過程的行為有主導及決策作用。上訴人C是“車手”,負責提供自己的銀行戶口及銀行卡用作接收不法款項,去到涉案店舖購買手機、簽賬及輸入密碼,而上訴人B則負責陪同“車手”刷卡消費,並會保管“車手”的銀行卡及證件等物品,並在購買手機出現爭議時作出處理。顯然,三名上訴人與同案其他嫌犯及涉嫌人是屬於共同犯罪,無論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彼等都在整個清洗黑錢的活動中起關鍵作用,參與了構成清洗黑錢罪的主要行為而非僅為輔助性質。
4. 兩名上訴人均為初犯,在庭上承認部份被指控之事實,然而,二人在庭審中只是對其行為作出解釋,並無如實交待案情,更非作出毫無保留的自認,故不存在任何真誠悔過的表現。而且,根據獲證事實,彼等為內地詐騙團伙清洗贓款,涉案金額相當巨大,屬有組織、有預謀的跨境犯罪,作案性質惡劣,犯罪故意程度及行為不法程度均屬甚高。
此外,對兩名上訴人而言,案中亦無其他資料顯示可“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及民事調解書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及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