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4 53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4 373/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7/2024 49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24 481/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裁判書製作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7/2024 751/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違反既判案規定以及一事不二審原則
      - 欠缺通知之無效及增加法律定性而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與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的競合關係
      - 特別減輕

      摘要

      1. 第一嫌犯涉及的兩案犯罪事實在時間上有重疊,但本案與前案所涉及的支票是沒有任何相同和重覆的,而被詐騙的款項亦沒有重覆計算。亦即是說,前案所審理及判決的犯罪事實並未包括本案上訴人所實施的塗改相關支票之犯罪事實,因此,不存在第一嫌犯所提出的違反一事不二審原則的問題。

      2. 根據上述審判聽證記錄,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已就兩嫌犯提及原審法院增加之控罪及倘有之法律適用告知出席聽證的控辯雙方及輔助人之代理人,而控方及輔助人之代理人均不反對有關變更,辯護人則請求給予期間準備辯護,並獲法庭允許。此後,辯護人亦提交了書面辯護意見。
      由上可見,並不存在兩嫌犯所指之原審法院未將法律適用(定性)的變更通知嫌犯及辯護人的情形,因而也就不存在兩嫌犯所指之《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b)項規定之判決無效的問題。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嫌犯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4. 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客戶向輔助人簽發的支票,嫌犯在塗改支票後將其存入自己開設的「(D)公司」,並將金額據為己有。因此,所涉及的支票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該次犯罪行為,而相關支票亦是是次詐騙行為中的唯一手段。
      因此本案中,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手段,且是必要的手段,而詐騙罪是目的,兩嫌犯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以兩罪,而偽造文件罪應被詐騙罪吸收。

      5. 本案中,兩名嫌犯所指其保持良好行為的情節,並不僅限於行為人沒有再次犯罪,或簡單地沒有發現其有不良行為,而是需整體考察行為人之生活是否長期符合法律和社會規範,以此為客觀依據認定其是否真心悔改並導致其行為不法性明顯減輕。本案中,考慮第一嫌犯的刑事紀錄以及兩名嫌犯在本案的犯罪事實,明顯地,兩名嫌犯所提出的特別減輕情節並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