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緩刑
緩刑不是給予犯罪行為人的一種獎勵或優待,而是一種為著社會大眾利益的處罰方式,其終極目標旨在保障法益,過度的寬容只能令澳門社會大眾對法制失去信心。
作為一種現實性的風險,我們無法否定所謂“短期徒刑之不良影響”的存在;但是,“短期徒刑之不良影響”不能成為行為人規避實際徒刑處罰的合法理據;再者,正是由於行為人自身的犯罪行為,最終導致其陷於此種風險之中;尤為重要的是,法院在決定是否對行為人適用緩刑時,不能單純考慮行為人的此種風險而置保障法益及穩定社會大眾對打擊犯罪之期盼於不顧。就個案而言,不給予行為人緩刑並不必然意味著與“減少使用短期實際徒刑”之取向相違背。
量刑
上訴人觸犯了一項《道路交通法》第89條規定及處罰的逃避責任罪,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刑法典》第64條規定,如對犯罪可選科剝奪自由之刑罰或非剝奪自由之刑罰,法院應先選非剝奪自由之刑罰,除非科處非剝奪自由的刑罰屬不適當或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考慮到案中已證明的事實和情節,上訴人撞毀5個行車道彈力分道標,造成被害公司5,000澳門元財產損失,上訴人為初犯,其犯罪的嚴重程度普通,後果不嚴重,雖然否認控罪但已作出賠償,不擔心其會再犯,因此,判處罰金已能夠達到刑罰的警惕作用,遏止其本人再次犯罪及他人犯罪,故應選擇非剝奪自由之罰金刑。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 存疑從無原則
- 說明理由
《刑事訴訟法典》第 355 條第2款規定了判決書理由說明部分的基本要求。具體到法院心證方面的說明,法律要求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換言之,法律的基本要求是判決中所列舉的證據足以展現法院形成心證的依據和邏輯,而無需就法院的形成心證的思路歷程作具體解釋。
當判決簡單、扼要地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且透過所列出的證據,可以令人知悉法院心證形成的依據及邏輯,便符合了《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基本要求,不導致判決無效。
發回重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
倘原審法庭的心證說明與若干既證事實並不完全相符,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便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瑕疵,上訴庭得按照同一法典第418條的規定,把案中凡與該等「既證事實」相關的刑事訴訟標的發回重審。
巨額詐騙罪
緩刑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
詐騙罪是近年頻生的罪行,本案更涉及巨額的詐騙行為,因此如不對嫌犯處以實際徒刑,會不利於預防犯罪(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就緩刑與否的實質判斷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