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上訴法院的裁判義務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 澳門《商法典》第209條之資訊權
- 拒絕提供資料
- 濫用權利
- 澳門《民法典》第570條
- 澳門《商法典》第209條第4款
- 澳門《商法典》第228條第1款d項
- 作為公司決議標的之工作程序(議程)
- 公司決議之無效
一、上訴法院只有義務就上訴人一方在其上訴狀結論中具體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判,而沒有義務鑑定上訴人為支持其主張理由成立而援引的依據或理由是否正確。
二、如果原審法官在被上訴的裁判文本中闡述的觀點,已經一一駁斥了上訴人一方實質性提出的所有問題,那麼尤其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之允許性規定,中級法院得僅引用被提起上訴之裁判所持之依據,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三、澳門《商法典》第209條規定的資訊權的條文內容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指查詢權;另一方面指對特定的公司簿冊進行複印或複製的權利。
四、同時,拒絕資訊請求也不一定是不法的,一方面,這首先是澳門《民法典》第326條禁止濫用權利之一般條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則是該法典第570條調整物及文件複製的一般規範之要求(這一條款規定被請求人可以充分理由反對複製)。因此,甚至《商法典》第209條第4款亦要求,當股東因要求提供資料被拒絕而向法院提出聲請時,法院須在聽取公司意見後再作出裁判。
五、因此,公司股東大會關於移送公司董事會就一項提供資訊的請求作個案性審議的決議,並不是一項涉及依法須交由股東議決事項的公司決議,因為在特定的具體情況中,可能拒絕提供所要求的資訊是有依據的。
六、另一方面,《商法典》第228條第1款d項認定,未載於(會議)工作程序的公司決議,尤屬無效。
七、但是,像本案這樣,根據一份已經充分述明決議所針對之事項的工作程序(議程)而作出的公司決議,並不具有上述無效,雖然在該工作程序中沒有具體提及(而且也不必提及)將就該事項作出決議。
- 駁回上訴
- 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駁回上訴。
- 被扣押物
- 宣告喪失
- 通知利害關係人取回
一、無人認領物品之時效制度的依據,正是物品之權利人沒有興趣取回。因此,為了可以認定這種無興趣,必須告知或有之權利人可以作出取回。
二、應以直接與本人接觸或郵寄方式作出該告知(通知),當這種通知方式顯得無效時,方可採用告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