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04 276/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商標註冊及拒絕註冊
      - 已成為常用字的漢字
      - 漢字“橙黃色”
      -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7條
      -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第1款c項

      摘要

      經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第1條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第1款c項明確規定,已成為現代語言慣常使用之標記或標誌者不受保護(例如漢字“橙黃色”,對於任何基本掌握漢語的人來說,它在常用語中表示“由橙色及黃色構成的顏色”),即使有關的標記或標誌能適當區分期望將此等漢字註冊為商標的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亦然。這完全是因為該《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7條之適用,必須取決於第199條第1款規定的例外及限制之不具備。
      作為這一法律解釋的邏輯後果,不應接受以下觀點,即:如果商標已經具有顯著特徵,則商標完全由成為常用字的標記或標誌構成這一事實,不能成為拒絕註冊的依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04 56/200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理工學院
      - 理工學院教師的勞動關係性質
      - 行政法院的管轄權
      - 法院無管轄權的訴訟後果

      摘要

      一、語言暨翻譯高等學校的普通話課程由上訴人任教作為合同的標的,是不會產生一種行政法律關係,而只會產生一種由私法規範、帶私法性質的法律關係。
      二、澳門理工學院的勞動關係由私法規範,這明確地載於規範《理工學院章程》的9月16日第49/91/M號法令第5條、規範新《理工學院章程》的12月6日第469/99/M號訓令第35條第1款以及規範之前《理工學院章程》的3月2日第48/92/M號訓令第31條第1款。
      三、面對1999年《民事訴訟法典》關於管轄權規則的新制度,只有是基於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國際管轄權的規則而產生的無管轄權以及是基於排除審判權之協議被違反或案件原應由仲裁庭審理而引起的無管轄權才能決定駁回起訴;而法院無管轄權的其他形式 — 例如按事宜確定的無管轄權 — 會導致將卷宗移送具管轄權之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04 269/2003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初端駁回起訴狀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最後部分

      摘要

      如果原告的請求理由明顯不成立,則應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94條第1款d項最後部分的規定,對起訴狀予以初端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04 105/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 事實事宜的瑕疵(“…不足以…”、“…矛盾”及“…明顯錯誤”)
      - 前提

      摘要

      一、上訴人不僅有責任表明被上訴的決定沾有事實事宜的瑕疵,而且有責任具體指明該等瑕疵,表明何處、如何以及以何種方式發生此等瑕疵。
      二、因此,在涉及到“法律上的裁判”時,指責該決定沾有事實事宜的瑕疵部分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5/2004 75/200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起訴狀不當
      - 清理批示
      - 針對終局判決的上訴
      - 上訴理由不成立

      摘要

      一、被告在答辯狀中爭辯起訴狀不當後,如果前清理批示具體裁定其理由不成立,且被告未針對這一裁定立即提起上訴,則被告不得在針對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的上訴中再次提出起訴狀不當。
      二、如果上訴人一方主張的法律理據沒有被一審視作確鑿的事實情狀的支持,則必須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