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因事實前提錯誤而違反法律
- 適度原則
- 因欠缺法律要求的文件而禁止進入澳門
一、面對的是一名中國公民,當他被警察當局截查時,所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是一本護照,當中並沒有附有可以顯示其在本特區的狀況及從中國出境正當性的有關蓋印或入境表。
二、驅逐和禁止入境本身就是緊急的決定,其根本有著秩序及安全預防的各種原因。
三、關於被採取措施 — 禁止再入境為期兩年 — 的適度性方面的事宜,只要不超逾明顯濫權或明顯錯誤情況的範圍,該問題是可以不受法院的監控。
- 試行調解
- 檢察院的決定
- 法院的決定
一、在檢察院辦事處正式作出試行調解後,檢察院司法官的批示在以下的情況下被視為默示駁回:在被告再次申請以進行新的試行調解之後,檢察院命令移送卷宗至初級法院展開司法階段,並且該申請只能作為向作出該決定的司法官的上級提起聲明異議的標的。
二、即使已經處於司法階段,但絕不妨礙雙方當事人尤其根據善意原則進行司法以外的調解。
- 對刑事案件有罪判決的特別再審
當發現新事實或證據,而單憑該等事實或證據本身,或與有關訴訟程序中曾被審查之其他事實或證據相結合後,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一如嗣後對比指紋顯示唯一被識別身份人士的兩個身份確實是對應於不同的兩個人的情況,那麼可對判決進行特別再審,這是納入《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規定。
- 理由說明不充分
- 違反罪疑唯輕原則及證據自由評價原則
- 可能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1款c項和第2款
- 在說明理由方面存在不可補正之矛盾
- 宣佈財物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一、不可以透過所謂的證據不足以認定事實事宜而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因為心證是不可基於缺乏能指出矛盾的客觀要素以及缺乏公平公正而被審查的。
二、如在合議庭裁判書內指明了卷宗中參照了哪一份控訴書,而且還指出了它在卷宗中的相應位置,嫌犯肯定清楚知道是這個控訴,此外,支持判刑的已證事實決不可能超出控訴書所載的事實事宜,那就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c項的規定。
三、指出罪行並不表示把控訴書轉錄。
四、對於被證實用作進行犯罪的手提電話以及從實施販賣毒品之不法行為取得的金錢,這兩者均應被宣佈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