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04 206/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違反禁止再入境命令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04 161/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性脅迫罪及強姦罪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合議庭裁判中沒有指明答辯結論
      - 無理由說明
      - 共同犯罪(共同正犯)

      摘要

      一、審判前收集聲明及證詞內容與審判後合議庭宣告為“獲證實事實”之間(可能)有差異,不構成“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正的矛盾”。
      二、將聽證中被宣讀的、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視作已被證實,不意味著“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因為法院不受制於供未來備忘用的該等聲明的內容。該等聲明作為自由審查之證據手段,應由法院按照其可能性,並考慮了其擁有的其他全部證據資料後對它予以評估。
      三、沒有“簡要指明答辯狀所含結論”,此事只構成“訴訟之不當情事”,應在5日內提出爭辯,否則則被視作已獲補正。
      四、共同正犯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是存在著共同的決定以及共同的實施。
      協議可以是默示的,只要多名行為人有合作實施特定犯罪的意識/意志就已足夠。
      在實施方面,不必每個行為人均參與旨在達到最後結果的全部行為或任務,只需要每個人作出行為(雖然是一個部分)納入旨在產生特定目的的全部行為即可。
      從根本上說,重要的是在行為人之間有約定行為,且其中一人傷害了所保護的法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04 241/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
      - 販毒
      - 羈押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3款c項

      摘要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3款c項,當有強烈跡象顯示觸犯了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販毒罪時,必須予以羈押。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04 203/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作為黑社會大哥
      - 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2條第3款
      - 公務員幫助脫逃
      - 澳門《刑法典》第314條第1款

      摘要

      根據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2條第3款規定及處罰的在黑社會執行領導職務罪對被告的判刑轉為確定後,並不妨礙往後根據澳門《刑法典》第314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公務員幫助脫逃罪歸責同一被告的後續審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9/2004 181/200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 應納稅額提增
      - 說明理由義務
      - 自由裁量行為
      - 司法監督

      摘要

      一、除了法律明確豁免外,法律要求行政行為具有理由說明的義務,並要求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清楚和充足,從而可以完全知道該行為的理由闡述,或者知道那些決定機構或作出行為者作出已作出行為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
      二、如果針對核定可課稅收益的決定提出的申駁最終全部不得直時,具權限實體將按個別情況訂定該稅款的提增,作為手續費,但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三、在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和自由決定的空間內,行政當局自由作出的行為原則上是不受法院監督的,但如屬例外情況,也可以受法院監督,例如: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或在自由決定空間內作出的行為明顯違反行政活動應遵守(“內在限制”)的根本法律原則(尤其違反公平、適度、適當及平等等原則)以及因欠缺理由說明而產生瑕疵的情況(“外在限制”)。
      四、導致產生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的形式瑕疵的不充足必須明顯,“從而導致有關機關作出回應或採取該決定的事實或考慮可以得到確定,或者因此清楚知道行為人因為無考慮必然包含的利益而沒有對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認真及公正的檢查”。
      五、對於被裁定完全不成立的申駁中,在稅款提增最高可達至5%的抽象幅度中,對聲明異議人僅實施0.5%稅款提增的行為,故該行為不應被視為明顯違反適度、適當甚至公平等法律原則;也不應把《所得補充稅規章》第47條的規定僅提到的處罰行為的理由說明視為不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