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04 15/2004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所得補充稅
      - 計稅依據
      - 推定

      摘要

      一、所得補充稅針對納稅人(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實際取得的利潤課徵。
      二、既然課稅的法定前提是收入之存在(《所得補充稅規章》第2條)— 即可課稅事實之存在 — 那麼稅務當局就負有舉證責任。
      三、雖然對所得補充稅B組納稅人課稅時,是以被推定獲得之利潤徵稅,但卻不得推定取得實際利潤之納稅義務主體,因為這並非法律所允許。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04 80/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販賣麻醉品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

      摘要

      (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刑罰的特別減輕是例外性質的措施,基於打擊販賣麻醉品的刑事政策理由。
      目的是獎勵與當局合作得以抓捕其他成員之團夥成員。僅僅告發提供毒品者,隨後在審判聽證中保持沉默之嫌犯,不予適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04 20/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指定查封配偶非被執行人一方之財產

      摘要

      在同一執行中,如果已指定了新的財產予以查封,並為此效果傳喚了被執行人之配偶,但該配偶卻未行使共同財產對半劃分之權利,那麼該配偶就不能嗣後在指定新財產予以查封時,行使該權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04 220/200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紀律處分
      - 適度原則
      - 嚴重錯誤
      - 減輕情節

      摘要

      一、在處罰份量的確定中,行政當局按照非本義的自由裁量作出行為,因是在行政公正範疇內作出行為。只有在科處處分出現明顯(或嚴重)錯誤時,才可審查這種自由裁量。
      二、對法例及法律制度的批判,從憲法自由及內在權利行使的角度看,僅當這些批判用於辯護所指控的違紀行為之構成時才屬重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04 35/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貸款要約
      - 執行名義
      - 要約及承諾
      - 抵押預約合同

      摘要

      一、證明訂立了一項消費借貸合同,並證明在一系列為確定可適用之利率所作的要約及承諾中作出的多項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已經涵蓋了談判的實質性要點,並不足以使一項執行名義存在。
      二、一個名為抵押借款申請書的文件(該申請透過抵押所預約購買的單位進行抵押借款之要約為之),不構成執行名義,即使已經知悉在數天後這一要約獲得接納而且銀行也規定了所適用的利率亦然。
      三、執行名義應準確載有所欠之債,而其潛含的關係如何則並不重要。因此,執行名義應具有償還該債的必要形式要件,由憑證推定該債,並由憑證得出執行之訴的獨立性。
      四、如果嗣後新法賦予憑證以可執行性,且該可執行性在憑證作出之日並不存在,那麼就應適用新法,並應根據提出執行申請之日有效的法律來審理憑證的可執行性。
      五、只有在私文書經債務人簽名,其中載有需支付的確定或可確定金額之債,但又非求諸外部資料的情況下,該私文書才構成執行名義。
      六、合同由要約及承諾組成,在作出要約及承諾的時刻不同的情況下,法律對這一期間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狀況作了準確的規範,同時,雖然尚未被接受的要約是一項單方法律行為,但該要約在被接受前並不是一項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何況承諾中還含有一項對於合同完成而言屬實質性的利息規定,因此它只能被視作一項同樣取決於承諾。
      七、雖然一方當事人在一份文件中承諾抵押某一單位,以對所欠的資金予以擔保,而且承諾支付所適用的利率以及登記費用,並提及了相關期間,但這不足以構成執行名義,因為該文件不過是將擔保某一債務之抵押承諾實物化,而且沒有詳述有關內容及條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