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向評議會提出之聲明異議
- 提供擔保之附隨事項
- 上訴程序之進行
一、如在一待決案件中有理由促使一方當事人向他方提供擔保,則訴訟程序以附隨事項並以附文方式在案件未決之法院進行。
二、如果所提起的上訴被確定由中止效力,無法就針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之裁判獲得臨時執行的勝訴方,得聲請上訴人提供擔保。
三、提供擔保附隨事項以製作之副本分開處理,上訴則繼續其程序。
- 行政法院
- 無管轄權
- 針對行政當局的訴訟
- 工作人員行使公共管理以外的犯罪行為
行政法院不具管轄權對行政當局因其工作人員行使公共管理以外作出的犯罪犯行為而負有責任的訴訟進行審理。
- 取得時效
- 用益權
- 被遺漏之樓宇
- 正當性
- 特別行政區
一、應永遠在訴訟程序意義上理解正當性的概念。正當性是相對於訴訟程序之標的而言的原告及被告的地位。透過這一身份,可以合理說明該原告或者該被告在對該訴訟程序標的的審判中可以佔據何等地位。這一正當性必須根據原告針對所主張之權利而描述的內容,以及雙方當事人面對所提出的請求以及訴因而在原告提出的有爭議之實體法律關係中所在的地位,透過訴訟理由成立與否而可能給當事人雙方帶來的益處或損害來審理及確定。
二、在請求以時效而取得其標示及登錄均被遺漏之樓宇的用益權之訴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絕對具有與訟正當性。不將本特別行政區設定為被告人的,具有訴訟程序不正當性瑕疵。
- 答辯 — 辯護
- 以提出爭執防禦
- 以抗辯防禦
- 在請求書擴大分條縷述的事實事宜
- 永久抗辯
在答辯 — 辯護的廣闊範圍內,必須區分不同的兩類辯護 — 答辯:一個是以提出爭執防禦;另一個是以抗辯防禦。
以提出爭執防禦(或稱直接防禦),指被告人當面否認原告分條縷述的事實,或者在不脫離此等事實的情況下反駁原告期望從中得出的法律效果。
如果被告就事實給出的說法儘管沒有影響原告權利的設定性事實範疇,但卻有對阻設性、變更性或消滅性事實之陳述,則不屬於以提出爭執防禦。
以提出爭執防禦有兩種(一是爭執事實;二是爭執從事實中得出的法律效果)。與之相對,法律和學說規定了以抗辯防禦。
以抗辯防禦,指在不親口否認訴狀所分條縷述之事實,也不單獨指責期望從中得出之法律效果的情況下,以陳述新事實為基礎,力圖駁斥原告的請求。
抗辯之效力不盡相同,儘管它們的共同之處都是擴展原告在起訴狀中分條縷述的事實事宜。
在永久抗辯這一法律範疇內,包括了根據訴訟法而成為阻礙、變更或消滅原告所提出之請求之原因的所有事實。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及恐嚇罪
- 合議庭裁判之瑕疵
- 欠缺理由說明
- 在審議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附加刑
一、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說明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聲明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不要求法院在審查證據中衡量其價值。
二、法院對事實方面之裁判及上訴人認為適當的裁判之間倘有不符,與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完全無關。在上訴範疇內,指稱法院重視特定的證據方法以形成其心證,且因此將特定事實視為確鑿,並不構成上述瑕疵之依據。因為如此所為,不過是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