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與持有禁用武器罪
- 緩刑
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對嫌犯科處的徒刑之權能,條件是:
— 科處的徒刑不超逾3年;
— 考慮到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及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第40條)。
然而,即使按照執行徒刑的排他考慮評價,得出對犯罪人有利的預測,如果譴責及預防犯罪的需要阻止緩刑,也不應當命令緩刑。
- 司法援助
- 推定經濟能力不足
- 不動產之所有權
已證明司法援助之申請人失業並領取失業救濟金,且儘管她是兩個單位以及一些小額銀行賬戶的共同所有人,但未證明該等財產產生或可產生由其處置的凈收益,並且她還需承擔家人支出。在此情況下,該申請人應受益於司法援助。
- 輔助人對於刑事裁判上訴的正當性
- 犯罪競合
- 多次實現相同罪狀
- 犯罪決意
- 犯罪的單一性
- 犯罪決意的多元性
- 連續犯
- 連續犯罪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1款
- 民事損害賠償之依職權定出
一、輔助人/現上訴人作為真正的訴訟主體,即使無檢察院附同,仍具訴訟正當性針對第一審法院合議庭裁判中事實的法律定性部分,或者無依職權定出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提起爭執,此外,還有訴訟上的利益這樣做。這是因為,在本案中,在司法上復查這些裁判中有其利益。
二、在多次實現同一罪狀的情形中,如在整個實現過程中僅有單一犯罪決意,就只有一個犯罪。
三、如果有犯罪行為獨立的多元性,則犯罪競合為通例,除非因誘發重複犯罪之外部事實的發生而相當減輕罪過。
四、如按照心理現象常理方面的常識,考慮事實在時間上的聯繫程度,並評估決意之心理範疇內是否正常,可認定多項行為是一個單一決意程序的結果,而非由新的動機所決定,則就不法行為之單一性或多元性而言,就存在決意的單一性。
五、往往發生的是符合相同犯罪罪狀或基本上保護相同法益之多個罪狀之某些活動由多個犯罪決意主導,應當歸納於單一犯罪,因為顯示出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六、當調查這種罪過的降低之依據時,應當在行為的外部時刻,在事物的外在情況中確定。犯罪連續性的前提應當是存在著誘發重複作出犯罪活動的外部關係,對行為以不同方式作出行為,即依法行為之要求,則日益鬆馳。
七、原審法院所作審判中沒有得出充分證據證實按民法標準定出補償金額的全部前提。根據澳門《刑法典》第74條第1款的規定,不應當審查原審法院已經作出的此部分裁判。
- 駁回上訴
- 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