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連續搶劫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一、搶劫罪是一項複合罪,它不僅侵犯“財產性法益”(財產權及持有動產之權利),而且侵犯“人身性法益”(作出決定的個人自由及身體完整性)。
二、即使具備“連續犯”之前提,如果以該罪侵犯了“與人身有關”的法益,則該罪亦不存在,除非該罪涉及同一受害人(這是唯一的例外)。
- 交通意外
- 過失殺人
- 事實的非實質變更
- 無效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所載的“對於本案之裁判屬重要的事實”中包含多種情形,其中一些對刑罰份量或與加重所科處的處罰的下限有影響,另一些情形則在此層面上無任何影響,但總能擾亂最初採用的辯護策略。
二、在控訴書中,被肯定的是被害人“突然出現從左方向右方橫過馬路”;而在被上訴的裁判中,被害人“停於此處”被視為已獲證實。面對事實的如此“變更”,必須認為嫌犯的辯護保障特別受到影響,因為控訴書的文本所指出的是一種“過錯競合”的情況,一如被上訴裁判所觀察的那樣,當中認為“交通意外由嫌犯的過錯引起”。
三、原審合議庭沒有遵守第339條第1款末段(將該變更告知嫌犯,並在嫌犯提出聲請時,給予其確實必需之時間以準備辯護),陷入同一法典第360條b項的無效情況。
- 嫌犯在聽證時必須在場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13條第1款
- 對嫌犯公示傳喚
- 在嫌犯缺席下審判
- 不可補正之無效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c項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13條第1款的效力,嫌犯在聽證時必須在場,但不影響同一法典第315條及第316條之規定的適用。
在明顯沒有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和第316條的例外情況時,第一審法院在得悉把該批示向嫌犯本人作出個人通知和郵寄通知的措施不成功之前,又或者在如嫌犯事前已接獲聽證日期的個人通知和郵寄通知時證實嫌犯或者會無理缺席該指定日期的聽證之前,不應該甚麽都不顧就決定向嫌犯作出公示傳喚關於指定審判聽證日期的批示。
不當使用公示傳喚嫌犯進行審判聽證,導致嫌犯在缺席下確實被審判,當時在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審判行為自此刻開始便變成程序上的無效,因證實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c項,並結合同一法典第313條第1款規定的不可補正的無效。
- 販賣麻醉品罪
- 強烈跡象
- 羈押
卷宗顯示眾嫌犯合夥從事販毒活動兩年,且在其中一人身上搜到的毒品(22.58克海洛因)是以人民幣2,600元購買的,而該筆金額是最後一次向第三人出售毒品所得(利潤)。因此,有強烈跡象顯示該等嫌犯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g項規定並處罰的販毒罪。
- 非法移民法
-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
- 對非法移民的驅逐令
- 禁止再入境的期限
根據澳門終審法院2004年9月22日作出的具約束力的司法見解,如果驅逐出境的行政行為沒有按照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的要求確定一個禁止再次進入本地區的確定期限,那麼,因處於非法狀態而被澳門特別行政區驅逐出境的人士再次非法入境或在澳門逗留,不構成該法律第1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