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販毒罪的法益
- 抽象及推定危險犯
- 毒品之少量
- 販賣及不法行為
- 販賣 — 吸食者
- 少量販賣
- 不法持有供自己吸食
- 持有非專用於自己吸食的毒品
- MDMA藥片
- 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
- 羈押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3款c項
一、1月28日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販賣及不法活動罪擬保護的法益是身心兩方面之公共健康,因此,販賣罪是抽象或推定危險犯,該罪的既遂不要求存在著一項真實的或實際的損害,僅對受保護的法益造成損害的風險和危險就已經足夠。
二、在為每類有關物質或製劑訂定“少量值”時,不能過度地關注它的致命量,而應當更加適當地關注法律明確規定的“不超過3日內個人所需吸食量”。
三、鑑於販毒罪的法益以及保護該法益的必要性,應考慮行為人在特定時期而非特定時刻全部“販賣”之量。因此,第5/91/M號法令第9條的少量販賣罪與該法令第8條販賣及不法行為罪之間不能存在實際真實競合。
四、面對強烈跡象顯示嫌犯在未經法律許可的情況下獲得及隨後持有淨重總計19.052克的大麻以及20粒非專門用於本人吸食的MDMA藥片,應當視為有強烈跡象顯示該嫌犯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觸犯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販賣及不法活動罪,相應地須按《刑事訴訟法典》第193條第3款c項處以羈押,但須符合下述條件:不具備該規範規定的本案中不適用基本法定罪狀的例外情節(諸如沒有強烈跡象顯示取得或持有毒品純粹為嫌犯本人吸食—該例外情形只能導致第23條犯罪,而不能同時導致第8條的犯罪);不應當認為此等數量的大麻及MDMA藥片是構成該法令第9條第1款“少量”販賣罪的減輕法定罪狀的“少量”;(因為沒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取得及隨後持有該份量的大麻及MDMA藥片係純粹在於取得物質或製劑供自己使用),故不應當將嫌犯的行為納入該法令第11條第1款同屬減輕犯罪的販賣—吸食者罪。
- 車位
- 分立的司法占有
- 車位使用權
- 占有及持有
一、即使透過程序將車位使用權賦予有關樓宇獨立單位的權利人,這一權利也是抽象賦予的,並無具體實質上的任何區分。
二、車位的劃定,在一個由分層所有制構成的樓宇可能屬於共有部分的區域中,是一種隨時可見的、一直以來的做法,在取得單位之時刻,如果合同作此規定,則賦予買受人車位的使用權,且車位隨即被區分。
三、載於分層所有制創設憑證中的、作為共有空間(即非獨立單位)的車庫空間,雖然被支配給每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排他性使用,但仍然受共有部分之制度的制約。
四、就共有物之使用無訂立約定時,任何共有人均可使用之,但不能偏離該物之原定用途及剝奪其他共同權利人同樣享有之使用權利。
五、應該在這一有紀律及有組織的背景下,理解使用該車位的權能(該使用屬於行使共有權所賦予之權利範圍,並得到了其他共有人的許可),因此,儘管某個車位按照分層所有權的創設憑證之內容屬於樓宇的共有部分,但是卻只有相關的獨立單位的所有權權利人可以排他性使用之。
六、如果規定車庫雖屬共有區域,但已被劃定私人使用之位置,那麼這一使用權就是每一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私有所有權的組成部分,是與相關獨立單位不可分割的,該權利一定構成一種簡單的占有關係,是對相關單位所有權的補充。
七、司法占有或者交付旨在使簽署了占有的一個物權取得人,以簡單快捷的方式向持有者要求透過程序對所取得之物進行實質及有效占有。
八、如果不動產共有部分之共有人可以獨自要求第三人返還共有之物或其任何部分,那麼就完全可以聲請單純的持有人將物交出。
九、簡單的預約合同無法轉移物權。
十、預約買受人(在根本不知道所有權的情況下)不具有以其名義進行的占有,因為對屬於共有部分的某一車位據稱的使用權的預約買賣合同,即使具有相關的交付及作出了價金支付,也只能將持有賦予該買受人,這不是任何占有的移轉,即使是以他人名義亦然,況且也根本沒有陳述移轉人的名義。
- 商用不動產租賃合同
- 正當性
- 承租人之配偶
- 取得共同財產制
- 夫妻共同擁有權利及債務
- 固定期限合同(有期限性的合同)
- 遲延交付租賃物
- 合同的損害賠償
一、夫妻選用之財產制為取得共同財產制時,夫妻各自與他方共同擁有任一方在取得共同財產制存續期內取得之財產,但被法律排除而不屬共同擁有之財產除外。
二、《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的居住用途的租賃權利的不可互通性,不包括商業租賃。
三、在取得共有財產之中,夫妻任一方在從事商業活動中所設定之債務,由夫妻雙方負責。
四、確實期限或固定期限的租賃特別制度的前提是:各當事人事先在所訂立的合同中加入相關條款,表明他們期望在固定期限之制度中訂立該合同,並指出確實期限的期間。
五、如果立約人在合同標題中明確指明屬“有期限性商業用途不動產租賃合約”,且在合同文本中規定了至少兩年的合同期間,應認定該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
六、承租人有義務按受領時租賃物所處之狀況返還租賃物,但正當使用該物而導致之正常毀損除外。
七、第1027條區分了兩種遲延返還租賃物的情況:其一,單純的(基於任何原因)不返還租賃物的情況;其二,遲延返還的情況。
八、第一種情況是一個一般規則,它規定了因繼續使用租賃物而進行損害賠償的法定基礎,且該損害賠償具有合同性質。
九、如果不返還租賃物構成承租人之遲延,則損害賠償金額提高至租金的兩倍。
十、這裏所說的遲延不是指支付租金的遲延,也不是指“合同的損害賠償”,而是指交回租賃物的遲延。
十一、當事人雙方建立了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關係,面對出租人單方終止合同的通知,承租人現被告表示無意退還租賃物,因此毫無疑問構成遲延,並應依據《民法典》第1027條第2款承擔責任。
- 駁回上訴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輕微違反案件的判決的上訴
-上訴的審理範圍
一、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80條的規定,第389條和續後各條文,經過必要配合後,得套用於就某一輕微違反案件的判決而依照該法典第388條第3款的規定提起的上訴的審理程序。
二、 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內所具體提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