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本票
- 遲延利息
- 百分之二的附加利率
- 利息之商務性質的依職權審理
一、在本票及匯票方面,對債務人規定的利率已經展望到遲延利息,因此在商業信貸中,不能對違約之債務人附加2%的懲罰利率。
二、由於本票及匯票是形式上的憑證,因此不能必然從中得出基礎債權的商業性質。
三、當觸及執行程序的正常及典型程序時(在此不特指對權利的宣告或者承認,而是指繼而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財產性侵犯之既遂),要求法官初端介入以對請求及執行程序之合規則性加以控制,似乎是合理之舉。
四、在初端批示階段,就部分性初端駁回一項沒有相關憑證支持的請求作出審理,是正當的。
- 販賣麻醉品罪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一、原審合議庭視為證實的事實中得,上訴人居所中被扣押之藥片係第三者留下,以便“保管及交予第三人”,因此毫無疑問,上訴人不僅“接受”了藥片,而且為著有關目的“持有”藥片。為著所有的效力,這構成第5/91/M號法令第8條描述的行為,該條文處罰“以任何名義接受…或不屬第23條所指之情形下,不法持有…”的一切行為。
二、因此,主觀要素也已獲證實,考慮到視為證實的事實事宜中所指的“概述”內容(其中認定有關麻醉品之量不屬第5/91/M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少量”),必須認定視為證實的事實完全足以支持判處上訴人作為該法令第8條之販賣罪之正犯,故不存在“獲證明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之裁判”之瑕疵。
- 賣麻醉品罪
- 無理由說明
一、在理由說明範疇內,必須排除或有的極端主義觀點,應當按照具體案件的成份個案評估。
確實,法律不要求就法院認為證實的每項事實指明證據。如果面對作出的理由說明,可以透過列舉經證實及未經證實的事實,指明使用的證據手段了解原審法院的核心理由,就無須批明其他要素。
二、販賣麻醉品罪是一項危險犯,意圖讓予或交易而持有麻醉品即足以構成此罪。
在職意外
工作關係與工傷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
暴力事件受害人之援助
一、在職意外的概念與工作意外的概念的基礎要素是一致的,在欠缺法律定義的情況下,應該用勞動法中相同的工作意外要件來填補在職意外的概念。
二、欲將意外定性為工作意外,僅僅該意外發生在工作或者提供服務的場所以及時間內並不足夠,還必須查明在工作與侵害之間存在因果聯繫。
三、在提供服務期間(該服務之提供不論是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進行,還是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及非工作場所進行,只要是在執行命令或者經其上級許可在履行職務,或旨在使員工為之工作的公共實體受益並為著該公共實體之利益即可),如果員工成為意外中的受害人,在身體上受到侵害、在職務上被造成困擾、或導致其死亡或患有工作能力降低的疾病,那麼該員工就有權要求國家之援助,因為此屬在職意外。
四、在職意外之發生,必需具備三重因果關係:工作關係與意外之間、意外與侵害之間、侵害與受害人死亡或無能力之間。
五、第6/98/M號法律規定的權利明顯是補充性的,只有受害人透過其他途徑不能得到賠償的情況下才得發放,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造成傷害的暴力行為既不能歸咎於本地區,也不能歸咎於任何公共實體。
六、當損害是由地面機動車輛造成,以及倘可適用工作或在職意外的規則時,則不適用關於保護暴力犯罪之受害人的有關規定。
- 搶劫罪及恐嚇罪
一、搶劫罪是一項“複合犯罪”,因此,不僅保護“財產”,還保護受害人的“身心完整性”,查實有關行為損害兩人的此等“利益”後,判其作為正犯觸犯兩項搶劫罪之裁判就是適當的。
二、定性為恐嚇罪的事實是在搶劫罪既遂後觸犯,因此,顯然應當被獨立衡量,並在犯罪真實競合範疇中作相應判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