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司法援助
一、根據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6條之規定,只要據以給予司法援助的經濟能力不足之推定不被推翻,則收入不超過免除職業稅限額(《職業稅規章》第7條第1款)的利害關係人便應享有司法援助。
二、為著給予司法援助之效果,經濟能力不足不應被理解為貧窮或者貧困、甚至沒有不動產,而應被理解為不存在或者沒有收入或支付能力。不動產或動產之存在,可以不構成給予司法援助之障礙。
- 強姦罪
- 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刑罰的特別減輕
一、被證實的有嫌犯的故意以及有“違背受害人意願的性交”,還有嫌犯“推到被害人並用力按住其頸部及臉部,以更好達成目的”,沒有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判處上述嫌犯作為強姦罪正犯的裁判。
二、當事實的整體形象由於各減輕情節的作用使嚴重性大大減輕,以至於理所當然地推定,立法者在設定符合相關事實的罪狀之量刑幅度的正常限度時沒有想到該等情況,只有在這時才可以認為罪過或預防要求的減輕是明顯的。
- 在刑事訴訟預行調查證據階段中落實詢問證人措施方面的權限衝突
如問證措施已告實施,則不存在權限衝突,不應在權限衝突卷宗中審理是否屬於正確及依規則落實。
-上訴法院的審判義務範圍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的要件
-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闡述書的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三、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則指的是在綜合分析了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四、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五、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定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六、 據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方面造成影響是決定是否給予假釋所要考慮的最後因素,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 《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第1款
- 製作公司股票憑證之清單
- 訴訟程序因訴訟之嗣後不可能而消滅
- 《民事訴訟法典》第229條e項
如果聲請對一個責任有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股票憑證製作清單,而聲請這一保全措施的聲請人/公司本身嗣後又向法院聲明有關的股票憑證應被視作已經遺失,且因此無法實現之前已被判令的、對其有利的這一措施(該措施正正用於依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65條第1款對該等憑證予以列表、估價及存放),那麼該措施就成為嗣後不能,相應地,依據該法典第229條e項,其訴訟程序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