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勁丹法官
- 歐文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梁祝麗法官
- 梁鳳明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梁祝麗法官
- 梁鳳明法官
- 假釋
一、單靠意圖並不足以形成一個有利的預測判斷,必須以行動證明。須知道在監獄中的良好行為是應該遵守的規則,因此在某些特定的條件方面,必須比單純的良好行為有更高的要求,從而顯現出責任感及重返社會的意願。
二、這些情況必然須要予以重視,尤其囚犯所觸犯的罪行是極其嚴重並受到譴責,對市民造成極大的不安。
- 先決問題
- 上訴的效力
- 廢止暫緩執行徒刑的決定
- 嫌犯狀況的確定性改變
針對廢止暫緩執行徒刑的決定所提起的上訴具有中止效力,因為被上訴的決定是一個有罪判決,並確定性地改變嫌犯本人的狀況,由自由變成剝奪自由。
- 假釋
- 假釋的前提條件
一.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甲.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乙.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丙. 對重返社會表現出適當的能力和誠意;
丁. 釋放切合保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要求;
戊. 罪犯同意釋放。
二. 如果案中顯示某類罪犯的假釋所引起的消極社會效果,假釋的決定將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即使從案中僅顯示囚犯有能力及有意願在一旦被假釋出獄過一種誠實生活,法院還不能作出假釋的決定。
假釋
假釋的實質前提
1. 倘提前釋放被判刑人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構成負面影響,則不應給予假釋。
2. 在審查《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實質前提是否成立時,法院應考慮有關犯罪的性質及其情節,以判斷假釋有否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假釋
- 假釋的實質前提
- 對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的維護
一、為能獲得假釋,被判罪人在服刑期間須有良好表現的演變。
二、如審判者不能說服自己去認為:如果立即釋放上訴人,他一方面會過著一種會對社會負責任的生活,不再犯罪,或至少再次犯罪的風險是可承受的,而另一方面又不損害對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的維護,則不應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