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本票
- 遲延利息
- 適用於本票的利率
- 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係
一、一般而言,利率是因為臨時利用他人資本而應付的金錢補償。被執行人除了支付所欠金額,還應支付因遲延支付的利息,這種利息不應混同於約定的利息,後者是按本金的報償而規定。
二、1930年6月7日《日內瓦公約》採納的統一法,自1960年2月8日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之日起即在澳門內部秩序中生效,直至1999年12月19日。
三、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情況和特別行政區的需要,在徵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意見後決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38條第1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協議,亦可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基本法》第138條第2段)。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並由中央人民政府通知保存實體後,認為《日內瓦公約》在澳門法律秩序中生效的全部要件均告具備,而不論其內容是否納入國內法。
五、如公約國際法與國內法有衝突,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國際公約優於內部普通法律。
六、一旦履行必需之條件,國際法自動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秩序的一部分,而其執行方式與所有法律無異。
七、在無導致適用情勢變遷條款的經濟、外匯及財政理由時,無理由不適用由《統一匯票和本票法》所得出之利率。
八、在本票及匯票領域訂定之6%之債務人利率,隱含著一項遲延利息。
- 定居
- 審理瑕疵的順序
- 形式的瑕疵
- 欠缺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 事實前提的錯誤
- 違反適度、合法、平等及無私原則
- 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
- 欠缺理由說明
一、在本案中由於所指的欠缺理由說明,無論在事實前提上又或在法律前提上對於錯誤的釐清都起不了決定性作用,因此,相對於形式上的瑕疵,應尤其優先審查違反法律的瑕疵。
二、在行政程序的範疇內,預先聽證代表了行政程序中藉著市民之參與以使其權利得以表達,藉此保障在作出形成與其有關的決定或決議過程時其之參與。
三、但該參與權利不應被盲目的方法所局限,有某些情況,一旦行政當局有機會對私人所提供的所有論據以及證據材料作調查和評估,該參與就得到保障。
四、容許行政當局視學歷、資格及專業經驗是否特別對本澳有利而對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之技術人員作出定居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許可,其亦構成行政當局審查利害關係人之資格及經驗是否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由裁量權。
五、如果通過對所要出任職位之分析,又或者透過案卷中所載的實質證據皆證明具有合適的本地勞工出任所要求的職位,便可得出結論為決定所依據的前提確實符合了事實。
六、法律賦予被上訴實體權力以許可聘任具特別資格的非本地勞工所追求的目的,必然與私人企業追求批准該要求所特別期盼的目的不相吻合。
七、行政法概念中對適度原則的理解為,有決定權機關為追求公眾利益而作出的行政決定及其所引致的犠牲個人利益的相對價值的兩個利益相關之重大問題的衡量。
八、聘用非本地勞工的可能性是屬例外情況,當中不單要求沒有可適用之本地勞工,還著重於衡量其特別之能力及資格是可符合對本地區特別有利的需要。
九、《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d項所指的、在其前面加上“絕對”這個形容詞的不合理,應被理解為該容許一自由空間予行政當局,但對自由裁量權的本身範圍有所保留,尤其是在無私、平等、公正、適度以及其他被《行政程序法典》規定之原則的內在範圍,藉此避免可能的濫用。
- 刑事訴訟中判決的宣讀
- 判決的存放
- 判決平常上訴期間的計算
- 合理障礙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與《刑事訴訟法典》第353條第5款或第354條第2款要求的相反,判決或合議庭裁判在辦事處存放的日期不合規則地不同於(擬針對該裁判提起平常上訴之訴訟主體在場或應視為在場時)公開宣讀判決之日期,那麼為著《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上訴期間計算的效果,僅該主體被依法認為獲通知的宣讀日期方屬重要。但當然不妨礙按同法典第97條第2款等條文規定的合理障礙制度之適用性。
- 不當持有煙斗及其他器具罪(第5/91/M號法令第12條)
- 徒刑之暫緩執行
澳門《刑法典》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對嫌犯科處的徒刑之權能,條件是:
— 科處的徒刑不超逾三年;
— 考慮到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及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然而,即使按執行徒刑之排他考慮評價,對於犯罪人的預測是有利的,如果譴責及預防犯罪之必要性阻止緩刑,亦不應命令緩刑。
- 勞動民事訴訟
- 試行調解
- 訴訟障礙
- 初端駁回
一、在勞動關係所產生的訴訟中強制要求事先進行試行調解,這是我們法律制度的一項根本規則,否則訴訟不能繼續進行。
二、無證明事先進行了試行調解,只構成一項訴訟障礙,但不引致對請求之初端駁回。在此情況下,法院應中止訴訟程序以進行試行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