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向評議會提出聲明異議
- 上訴之適時性
當針對行政當局作出的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10條請求提供資訊及澄清時,中止提起司法上訴之期間,條件是這一請求不構成明顯的拖延時間的行為。
- 紀律處分
- 事實前提錯誤
- 事實的納入
- 軍事化人員
- 無私義務
- 有禮義務
一、有效的行政行為的前提,包括滿足以下要件:
— 行為前提之確定或選擇。以受約束及自由裁量方式指明前提。泛泛的觀念以及技術概念。
— 發生了構成行政行為前提之事實。
— 實際發生的事實應納入法律指明的或機關選擇的前提之中。
二、前提不合法導致違法瑕疵,一般稱這一不法性為前提錯誤,因為從規則上講,不法性是由於行政機關對前提之存在作出錯誤判斷而引發的。
三、如果行為的前提已經受約束地被加以確定,則可能發生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所認為的其行為前提,與法律實際指明的前提互不相同(例如:對甲加以處分的原因是缺勤,而該處分的法定前提卻是違令);或事實前提錯誤,條件是行政機關將實際沒有發生的事實視作已經發生。
四、前提錯誤僅在自由裁量活動領域方具重要性,在屬於受約束的行為中,它導致單純的違法;但在自由裁量性質的行為中,則具有獨立性。換言之,如行為之前提已經受約束地確定,如果行政機關將未發生的事實視為發生,則可能發生一項錯誤。
五、無私義務指不應從其所行使之職能上,直接或間接獲取金錢或其他任何利益,且從尊重公民平等之觀點上,其作出之行為不受任何利益或壓力影響。
有禮義務指以尊重及尊敬態度對待公眾、上級及澳門保安部隊之其他人員。
六、在履行無私義務時,軍事化人員尤應不利用當局權力、職等或職位,不引用上級以獲取利潤或利益,亦不向任何行動或程序施壓或藉此報復。
七、在履行有禮義務時,軍事化人員尤應以有禮及耐心之態度對待在工作中接觸之人士,尤其在有困難之情況下,僅記在作出肯定及決定時仍須保持禮貌及謹慎之態度。
- 本票
- 遲延利息之利率
- 《統一匯票本票法》及其生效
- 公約國際法的超法律價值
以2001年11月15日到期並在澳門執行的一張本票為憑證的債款之遲延利息,自到期之日起,其利率應為6% — 根據1930年6月7日《日內瓦公約》附件一訂立的《統一匯票本票法》第77條准用的第48條第2款之規定。該法作為構成公約國際法之法規,具超法律及優於澳門一切內部普通法的價值,即使在1999年12月20日發生權力移交後仍然在澳門生效。
- 駁回上訴
- 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駁回上訴。
- 違反司法保密
- 《刑法典》第335條及其保護的利益
- 《刑事訴訟法典》第76條第1款
- 訴訟行為及其定性
- 實況筆錄或報案筆錄
一、《刑法典》第335條洩露司法秘密罪是一項針對司法的犯罪,立法者以藉保守該保密確保待決刑事訴訟中的調查獲得成功,並避免暴露在法院判罪之前推定無罪的嫌疑人。
二、在刑事訴訟中,司法保密服務於多個利益,其中一些利益是明顯辯證性衝突的:國家利益(即公正無私及獨立地司法;免除第三人侵入;獨立於聳人聽聞的猜測或干擾調查者或審判者觸覺的各種影響之外);另一個利益是避免嫌犯因事先知悉事實及證據而作出擾亂訴訟程序的行為,使其難以露面或使證據難以收集,甚至逃避司法行為;嫌犯本身的利益(即希望不公開洩露可能最後未獲證明的事實,以此避免對其聲譽及尊嚴的嚴重損害);最後,是訴訟中其他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可能的受害人的利益(即不洩露損害其聲譽以及社會觀感的某些事實)。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6條,刑事訴訟程序自作出起訴批示時起公開,或如無預審,則自作出指定聽證日之批示時起公開,否則刑事訴訟程序無效,而在此之前須遵守司法保密原則。
四、訴訟行為的特徵可以是對訴訟或為著訴訟而作出的全部作為、舉動或行動;訴訟行為作為旨在實現有效公正之權利及目的的統一體,是訴訟的動力。
五、決定某個特定行為是否具有訴訟性質,其基本標準是有關目的 —即對於訴訟程序的直接影響或者訴訟程序目的。
六、對於目的只是建立訴訟關係 — 警務當局製作的實況筆錄或者報案筆錄 — 而作出的其他行為,有時也是如此。同樣在這裏,無論按作出行為的權限還是按其內容,行為的目的僅僅是在程序中產生效果,行為被規定及實施的目的只是為了產生訴訟關係設立的效果;除了產生訴訟效果,別無直接或間接的其他目的。
七、透過實況筆錄或者報案筆錄將對某件犯罪事實的了解或懷疑作出的形式化,應當以給予嫌犯辯護保障的名義、以成功進行調查及避免無端猜測之公共利益的名義受司法保密保護。
八、警方(機關及當局)作出的行為亦具訴訟上的特徵,而刑事警察只作出訴訟行為。
九、指揮偵查及預審的當局遞交的任何資料,這些資料可影響該等利益,影響法律意識並且可能屬於違反司法保密範圍。
十、不應為下述論調辯護:已經與司法保密脫離聯繫的全部及任何人均需服從司法保密。因為,這一論調既不符合立法者意圖,也不符合法律字面,更不符合法律目的,更有甚者,這種不可接納的解釋,為嫌犯逃避責任開闢了道路,而事實上,在予以洩露後,危及了欲以歸罪保障的多項利益。如非這樣,那麼只要洩露對象(收到洩露資訊者)受到約束,服從保密義務的任何人便不再不受約束,這個推理與立法者的意圖不符,不符合法律字面及法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