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暫緩執行刑罰
- 青少年犯
- 前科
- 其重要性和須考慮的時機
一、尤其對於沒有前科的人以及沒有監禁經歷且顯得與社會相容(儘管有輕微的犯罪經歷)的人來說,以監禁作威嚇本身便能夠保障實現處罰之目的,即特別預防之目的和融入社會,而無須採用給犯人打下烙印並經常產生問題後果的監禁制度。
二、嫌犯竊取的價值和造成的損害並不十分顯著,其中兩位受害人還放棄接受任何賠償。嫌犯在這些事實發生時還很年輕,而且在聽證中“毫無保留地”自認事實。被審判的事實發生之後沒有再次犯罪,有可能根據融入社會之特別預防的專門考量而作出有利預測。至於一般預防方面,在經過了六年時間以後沒有再次犯罪,所以就後果並不嚴重的事實判處徒刑便失去了一些意義。
- 加重盜竊罪
- 基於金額小而不定罪
- 因在私罪及半公罪中欠缺告訴而駁回起訴
一、不對觸犯罪行定罪在運作上旨在把盜竊行為轉為一項普通盜竊罪而不是加重盜竊罪未遂。
二、與私罪或半公罪相關的刑事檢控帶有個人性質(參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8條第3款),這樣確定檢察院不具正當性進行刑事訴訟,並會導致產生駁回起訴的情況。
- 假釋
- 監獄中行為
- 罪行的嚴重性
給予服刑中的被判刑嫌犯假釋的前提是法院在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方面都形成一個有利於給予假釋的預測判斷,為此一方面需要考量可否期望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另一方面需要考慮提前釋放被判刑者是否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 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
- 判決的依據
- 暫緩執行徒刑
- 形式前提
一、當卷宗在1929年《刑事訴訟法典》的管轄下進行時,就不適用1997年《刑事訴訟法典》第356條的規定 — 量刑依據。
二、緩刑制度的關鍵是最初被判處的徒刑,而非經赦免、大赦或免除措施作出後行為人須執行的刑罰。
